建房时违规加盖 超容积土地出让金该由谁来交?
2017-04-11 14:47:53   来源:西部网

近日,榆林市高新区一小区的多位业主就遇到了这样的憋屈事。那么,这笔费用是怎么来的?该不该业主们来交?

西部网讯(陕西广播电视台《今日点击》记者 崔晓羽 董超)住了七年的房子,业主们好不容易就要拿到房产证了,但却被开发商告知,要想领证,每户必须缴一笔超容积土地出让金。近日,榆林市高新区一小区的多位业主就遇到了这样的憋屈事。那么,这笔费用是怎么来的?该不该业主们来交?

孙先生家住榆林市高新区尚郡小区8号楼,从2010年入住至今已有七个年头了。今年三月初,孙先生接到小区开发商榆林市怀远房地产开发公司的通知,让他去领房产证,但开发商说,要领房产证,先交一笔钱。

业主孙先生:“告知我说,每套单元房拿九万块钱可以取房产证。”

在尚郡小区,许多业主遇到了像孙先生一样的问题,那就是要想领取房产证,必须先交九万块。

业主:“现在又说我们要出九万块钱,这个数目太大了,确实拿不出来,而且也不合理。”

业主:“要九万多,凭啥我要交这么多的钱呢?”

那么,这九万元到底是什么费用?是否该由业主们来承担?榆林市怀远房地产公司相关人员说,这笔钱叫增容费也就是超容积土地出让金。因为小区在建设过程中,实际建筑面积超出了原规划面积,因此要给国家缴纳一笔钱。采访中,尚郡小区开发商——榆林市怀远房地产开发公司办公室王主任告诉记者,尚郡小区共有十栋楼,一到七栋楼是怀远地产开发的商品房,而八、九、十号三栋楼的情况则比较特殊。

榆林市怀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王峰:“2006年,榆林市司法局从怀远房地产公司取得了八、九、十号楼的土地使用权,作为职工集资建房所用。”

王主任告诉记者,2006年,榆林市司法局为了解决单位职工住房问题,专门成立了集中购房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团购的方式从怀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了位于榆林市高新区兴达路一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以怀远房地产公司的名义修建三栋商住楼。2008年9月,榆林市司法局集中购房办公室和职工签订了购房合同,土地使用产权为50年。楼房竣工后,价格为每平米三千元左右。

榆林市怀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王峰:“房子建成后,集资给谁,房价多少,包括他们的车位销售了多少,销售给谁,这完全由他们集资建房领导小组所确定,与我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调查中记者了解到,尚郡小区原名文景苑小区B区即8、9、10号楼,超建面积11564.5平方米,擅自增加面积后的容积率由原来管委会批准的2.3的容积率变为3.25。那么,这超建的一万多平米都建到哪里了呢?

记者:“你那儿有没有具体的8、9、10号楼哪栋楼增高了,增高了多少?”

榆林高新区规划局办公室工作人员:“那个我有总的数据,他那个房子是体量增加了,每一户增加了,户型增大了,他的层数也有增加,他们这个11564.5平方米就是包含住宅还有商铺这么两部分,我们说的增加面积就是这两块。”

采访中,怀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公室王主任告诉记者,目前,并不是他们公司收取这个钱,而是代司法局预收。

榆林市怀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王峰:“我们是受司法局原建房小组领导王兴贵委托,等于代收,以便最终统一上交给土地局。现在由于土地部门还没有完全对这个费用清算下来具体准确的一个数字,所以建房小组也是预估的一个费用,如果收的不够,肯定还继续要收,如果多下来,肯定退还给每户住户。”

那么,怀远地产公司要代收的每户九万元的具体依据究竟是什么呢?采访中,记者见到了2015年7月20号的一份“关于尚郡小区超面积处罚的意见”,这份文件盖有榆林市司法局集中购房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印章。

记者:“这份处罚意见是榆林市司法局集中购房领导小组王兴贵发给8-10号楼商业业主的,上面明确说明,榆林市司法局于2007年在尚郡小区集资修建了240套住房及沿街商业铺,划定在8、9、10号楼内,由于修建时只顾增加建筑面积,未考虑超容积需交土地出让金问题,超修了11564.5平方米,合同面积超出部分,现委托怀远房地产公司收取,用于偿还超面积土地出让金,不足部分另行分摊收取。”

采访中,不少业主认为,按照合同,他们每户实际面积只增加了两平方米左右,属于合理范围,现在小区增加了一万多平方米,应该主要是商铺的面积,为什么要让业主们摊上这笔数额巨大的土地出让金?而多出来的一万多平米究竟多在哪里?每户摊上九万元的依据何在?单位应该有一个明确的说法。

业主:“现在这个房子盖的多了一万多平米的钱,谁收走了,这个钱,谁收走了,谁就应该把土地出让金交了。”

在榆林市司法局,办公室工作人员说,集资建房的事情已经过去了多年,司法局也更换了几任领导,要了解进一步情况,还需要找当年建房领导小组的人。经多方努力,记者联系到了榆林市司法局购房领导小组的王兴贵,但对此事他不愿多谈。

榆林市司法局集中购房领导小组王兴贵:“我不在,你找怀远房产公司,我已经退了六七年了。”

记者:“增加的一万多平米去哪里了?”

榆林市司法局集中购房领导小组王兴贵:“盖高楼大厦了……”

看来,超容积土地出让金的确应该给国家缴纳,但问题是这部分费用应该由谁来承担?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凤建军:“业主跟他的单位签订的有购房合同,这个合同可能带有一定的福利性质,但是它也是约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依据。”

记者:“那就还是看他们之间这个合同上有没有明确说明交还是不交?”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凤建军:“是的,还是要以合同关系来确定这个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如果说有约定按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话,那就是看谁为容积率增加所导致的这个费用负有最为主要的过错。”

记者:“那现在来说的话,这个土地出让金到底是应该由司法局还是怀远公司来交呢?”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凤建军:“这个容积率增加肯定是因为擅自或者说在规划手续上有所改变而导致的,但是现在到底谁把那个容积率从2.3增加到六点几或五点几,这个是谁改的,业主不可能有这种能力去改,所以,谁把容积率改了,谁就应该承担改完之后的超容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为职工解决住房困难本来是件好事,但单位在实际操作中违规增加建筑面积,由此产生了今天的难题。要解决好这一历史遗留问题,有关各方首先要直面问题而不是拖延含糊,其次,在解决矛盾时既要合情合理,又要依法依规。从涉及问题的当事人和单位来说,应该并不缺乏这方面的能力和智慧。

[责任编辑 张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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