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建立明责知责、履责尽责、考责问责制度体系
2017-04-10 14:49:49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建立明责知责、履责尽责、考责问责的管党治党制度体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向纵深发展。

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制定出台《关于建立全面从严治党“七个一”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全面从严治党问责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意见》和《细则》)等文件,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建立明责知责、履责尽责、考责问责的管党治党制度体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向纵深发展。

《意见》明确了全面从严治党“七个一”工作机制,即党委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研究党建工作;党委常委会每年至少向全体会议报告1次党建工作;党委(党组)每年至少向上一级党组织报告1次抓党建工作情况;党委常委会(党组)每半年至少专题研究1次党建工作;党建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1次党建工作例会;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召开1次党建工作协调推进会;每年组织开展1次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

《细则》重点解决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的问题,细化对党组织问责的具体情形和方式,如“对党的建设存在的问题视而不见”等15种情形应当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切实整改;“在大是大非问题上没有立场、没有态度、无动于衷、置身事外”等14种情形应当责令整改;“党组织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细则》还突出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明确对党的领导干部问责的情形和方式,其中对“搞拉拉扯扯、吹吹拍拍、阿谀奉承,违规对领导干部组织迎送、张贴标语、敲锣打鼓、铺红地毯、举行宴会”等11种情形应当严肃批评;“对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认识不到位、思想不适应、行动不自觉”等12种情形应当谈话诫勉;对“在重大问题上,不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保持一致、不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10种情形应当进行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倒逼各级领导干部做到政治合格、执行纪律合格、品德合格、发挥作用合格。(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委)

[责任编辑:羽伟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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