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制定相关《办法》 加强电信设施建设保护
2017-06-06 13:55:50   来源:中国网

近日,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制定下发《陕西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办法》,加强全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该《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国网西安6月6日电 近日,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制定下发《陕西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办法》,加强全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该《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对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的领导,将电信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的相关重大问题。电信管理机构在查处电信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发现的电信违法行为,经审查,认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及时移送电信管理机构,电信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电信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发现擅自改动、迁移、使用或者拆除电信设施的,应当报告电信管理机构。在电信管理机构作出处理决定前,电信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不得擅自采取措施,阻断或者影响正常通信。地下综合管廊覆盖区域内,电信设施应当入廊。

建筑物内的通信管线和配线设施以及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通信管道、设备间、基站等配套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并随建设项目同时施工和验收,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其配套的电信设施未按照国家规定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接入公用电信网。

规划和设计车站、机场、公路、铁路、城镇道路、桥梁、隧道、城市轨道交通、水利工程、人防工程以及旅游度假、文化、体育、教育等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根据城乡规划和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预留通信管线及其他电信基础设施建设空间。

从事废旧物资收购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收购废旧电信设施时,应当查验并留存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如实登记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名称、数量、规格等信息。有关证明和登记信息应当至少保存2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收购无合法来源证明的废旧通信电缆、铜牌、铝牌、蓄电池等电信设施。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民用建筑物上附挂电信线路或者基站、天线等公用电信设施,应当事先通知建筑物产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并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向该建筑物的产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支付使用费。

种植树木等植物危及电信设施安全或者妨碍其正常使用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告知植物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及时予以修剪、移植或者砍伐。电力线路、电气管道、燃气管道、自来水管道、下水道、广播电视传输线路等管线需要与电信设施交叉、跨越、平行建设时,应当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间隔距离。(展俊)

[责任编辑:羽伟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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