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现场
中国网5月2日讯 5月2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制贩假币案。
据悉,2015年5、6月份,被告人郝江江在上海市跟张某等人共同制造假币,并去浙江省嘉兴市研究制造假币技术,将部分以AP开头的贰拾元假币带至西安。从2016年5月开始,被告人郝江江伙同被告人郝开心先后在西安市新城区东小寨村、灞桥区电厂西路官二小区租赁民房制造假币。由被告人郝江江负责购买原材料、提供技术、联络销售渠道,两被告人共同利用电子假币模板、烫金机、丝印网板、人民币水印图案印章、印油等工具大量伪造拾元、贰拾元面额人民币,并利用物流快递邮寄出售。
被告人
2016年7月15日,公安机关在西安市灞桥区电厂西路被告人郝江江、郝开心租住处查获烫金机等制造假币专用设备工具和大量伪造的拾元、贰拾元面额人民币。经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鉴定,现场查获、扣押的假币成品、半成品共计2881张,总面额56070元。另查明,公安机关查获的以AP开头面额共计15140元的贰拾元假币成品757张,系被告人郝江某在上海参与伪造的。
被告人郝江某的供述证明,他制造了约七、八千张假币,其中拾元和贰拾元面额各占一半,总计金额10多万元。他销售假币共获利1万元左右,这些收入用来归还之前购买制造假币设备从别人那里借的钱,还有吃饭、租房等日常花销,已经所剩无几。
西安中院认为,被告人郝江江、郝开心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律法规,伪造货币,其中被告人郝江江伪造货币共计2881张,总面额56070元,被告人郝开心伪造货币共计2124张,总面额4093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构成伪造货币罪,属共同犯罪,均系主犯。法官依法判决被告人郝江江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郝开心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王玮 摄/龙文兮)
[责任编辑:羽伟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