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公民知情且自愿接种二类疫苗
2017-03-22 13:52:05   来源:中国网

日前,省政府出台《陕西省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实施办法》,要求第一类疫苗由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第二类疫苗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

中国网3月22日讯 日前,省政府出台《陕西省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实施办法》,要求第一类疫苗由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第二类疫苗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

《办法》对于疫苗流通做出了具体规定,提出疫苗流通不得脱离冷链系统。第一类疫苗由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过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统一采购,按照疫苗冷链运输要求将疫苗直接配送到指定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第二类疫苗统一招标或议价后,由疫苗生产企业直接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配送,或者委托具备较好冷链储存、运输条件的企业和机构配送。接受委托配送第二类疫苗的企业和机构不得委托配送。

疫苗生产企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当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建立疫苗追溯体系以及建立真实、完整的销售记录,做到票、账、货、款一致,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应当索要疫苗储存、运输过程的温度监测记录;对不能提供温度监测记录或者温度控制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接收或者购进,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办法》还明确了疫苗接种的具体规定,第一类疫苗由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接种单位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二类疫苗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接种单位在收取疫苗费的同时,可以收取预防接种服务费和接种耗材费。接种单位接种第二类疫苗时,不得夸大第二类疫苗使用效果;不得将治疗性生物制品作为疫苗推广使用;不得诱导公众接种第二类疫苗;不得在受种对象或者其监护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为其接种第二类疫苗。接种疫苗前,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向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如实告知疫苗接种相关信息,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应当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

另外,对与包装无法识别、超过有效期、脱离冷链、经检验不符合标准、来源不明的疫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应当如实登记,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监督销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当如实记录销毁情况,销毁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5年。(黄瑞娇)

[责任编辑 张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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