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审现场
中国网西安7月6日电 昨日(7月5日),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伪造企业印章案,被告人白某犯伪造企业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两万元人民币;同时依法没收两枚伪造的印章。
两枚“西安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服务稽查部”伪造印章
经审理查明:西安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系全民所有制企业。2015年9月份,原该公司员工胡某找到被告人白某印制该公司子女乘车证,后白某根据小广告,花费200元私刻“西安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服务稽查部”公章两枚,并在本市竹芭市购买乘车证外皮,印制乘车证。白某先后出售给胡某乘车证1000余个,从中获利一万余元。胡某又将乘车证出售给多人获利。2015年11月,该公司发现有人在互联网上贩卖该乘车证,遂报警。2015年11月3日,白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从其电动自行车处查获的空白乘车证60张,乘车证外套60个,之后在其住所查获“西安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服务稽查部”印章两枚,乘车证189张,乘车证外套3发袋。2015年11月4日,因白某身体疾病被取保候审,后被网上追逃。2017年1月1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查,2007年8月14日,被告人白某因犯诈骗罪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2年7月21日减刑释放。鉴于被告人白某据有累犯和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量刑情节,根据被告人白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莲湖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白某伪造企业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两万元人民币;同时依法没收两枚伪造的印章。(刘裴裴 通讯员:詹保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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