幻想通过自己拒不认罪来逃脱法律制裁的林某某,在大量铁的证据面前最终也未能逃脱法网,等来的只能是法律的严惩。日前,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6年9月底,被告人林某某乔装为学生模样,窜至西安外国语大学长安校区,伺机扒窃在校学生的财物。后发现一名上课途中的女学生将一部苹果6S手机放在上衣口袋外侧,林某某遂尾随其身后,用携带的镊子将该部手机盗走,后逃离现场。案发数日后,林某某再次窜入西安外国语大学长安校区,伺机再次作案,后被该校保卫处当场抓获,并在其身上提取到作案工具镊子一把。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以后,林某某百般抵赖,否认以前进入过该校,还不提供自己的相关信息,拒绝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甚至对监控截图也予以否认,企图蒙混过关,逃避法律制裁。
面对狡猾的犯罪分子,长安检察院公诉科办案人员加紧了对案件证据的审查力度,发现前期证据只能确定林某某为主要犯罪嫌疑人且各个证据相对孤立,遂进一步加强与侦查人员的联系,引导补充侦查方向,扩大监控、证人等取证范围,印证了林某某多次出入该校的记录;锁定其多次尾随学生的画面,印证了其盗窃的犯罪动机;锁定盗窃的画面,印证其实施盗窃的行为;并组织被害人、证人进行相关辨认、指认,补强了相关提取笔录。后期结合被害人的陈述、鉴定资料、作案工具等材料,完善了证据链条,有力证实了林某的盗窃事实。
案件经过庭审后,长安区法院认定林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确实、充分,最终长安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这起“零口供”案件所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被法院判决采纳,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和法律效果。(龙文兮 通讯员:郭向宏)
[责任编辑 辛子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