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旦起陕西实行实名办税
2016-12-22 16:15:02   来源:红色瞭望

近日,记者从陕西省国税局了解到,自2017年1月1日起,全省办税人员在国税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实行实名办税。

红色瞭望12月22日讯:近日,记者从陕西省国税局了解到,自2017年1月1日起,全省办税人员在国税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实行实名办税。

今年8月1日西安市国、地税局开始实行实名办税以来,有效防范了涉税风险,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纳税人合法权益,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升税收管理质效,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在办税人员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实行实名办税。

在日前陕西省国税局发布的《关于实行实名办税的公告》中记者看到,此次实名办税包括陕西省所有行政区域。

实名办税是对纳税人的办税人员身份确认的制度。办税人员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提供有效个人身份证明,税务机关采集、比对、确认其身份信息后,办理涉税事项。办税人员包括办理涉税事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发票经办人、税务代理人和经授权的其他人员。陕西省各级国税机关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并依法对身份信息保密。

实名办税涉税事项:

(一)未实行“三证(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设立、变更、注销;

(二)实行“三证(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登记信息变更、开具清税证明;

(三)办理发票种类核定与调整、发票领用、发票代开、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等发票相关事项;

(四)纳税人办理行政许可、备案登记、资格登记;

(五)开具完税证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等;

(六)纳税人办理涉税信息查询;

(七)其它经国税机关确定的事项。

纳税人在国税机关办理涉税事项前,国税机关首先对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身份证件原件,财务负责人、办税员、发票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原件,税务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原件等有效身份证明分别进行采集。办税人员身份信息采集部门为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室)。

办税人员办理涉税事项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或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原件,在国税机关进行身份信息比对、确认后方可办理。身份信息未通过比对、确认的办税人员,国税机关先行采集其身份信息,经比对、确认后方可办理。

办税人员发生变化或办税人员的电话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国税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办税人员只需完成一次身份信息采集。已完成信息采集的办税人员,在办理涉税事项时,简化报送材料,不再出示税务登记证件、身份证件复印件等材料。
建立诚信办税记录,实施税收风险等级管理。属于有重大税收违法行为受到法律追究的,被国税机关确定为具有税收严重、较重失信行为的,被国税机关列为重点监控的高税收遵从风险等类型纳税人,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本人到国税机关采集身份信息。

在公告施行前已在国税机关办理领用发票事项的纳税人,应在公告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到主管机关完成身份信息的采集。

纳税人首次在国税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时,须签署诚信纳税承诺。(师小杰)

[责任编辑 文稳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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