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色瞭望12月5日讯:红色瞭望12月5日讯:近日,记者从陕西省国税局了解到,在12月1日起,陕西新增第二批境外购物离境退税商店9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的有关规定,陕西中大国际有限公司、西安世纪金花购物有限公司、西安立丰百盛广场有限公司、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西安开元商业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浙江银泰百货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西安世纪金花赛高购物有限公司、西安长安百盛百货有限公司、宝鸡高新天下汇商贸有限公司自2016年12月1日起,为全省第二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
据悉,2015年,我国出台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首批批准北京、上海于2015年7月1日率先实施。第二批四川等6省市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2016年3月31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正式批准陕西等5省市第三批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西安开元商场、世纪金花、百盛百货、华润万家、银泰百货以及宝鸡创名百货等境外旅客较为密集的12家商场为首批退税商店。
离境退税相关政策依旧执行先前的标准:退税对象系在我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183天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在陕西定点退税商店购买退税物品后,由退税商店出具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和销售发票,离境时,持退税物品、退税申请单、销售发票向海关申报,海关验核无误后盖章确认,在隔离区内的离境退税点办理退税;退税物品不能是国家禁止、限制出境物品,只能是退税商店销售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物品,且必须是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金额达到500元人民币、退税物品尚未启用或消费且离境日距退税物品购买日不超过90天,必须由境外旅客本人随身携带或随行托运出境;退税率为10%,即退税物品销售发票金额的10%。(师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