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3月9日讯 昨日(3月8日),陕西省出台《陕西省居住证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同时将废止此前发布的《陕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实施前已办理《陕西省暂住证》或者《陕西省居住证》,在本办法实施后申领居住证的,居住期限连续计算。
五种情形流动人口可不办理居住证
《办法》明确规定,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居住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报居住登记。否则,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流动人口属于以下五种情况的可不办理居住登记:已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已在医院办理住院登记的;在救助站接受救助的;在全日制教育机构或者培训机构学习的;以及居住在具有本地户籍的亲属家中,居住时间在30日以下的。
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
居住证损坏、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及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请换领、补领。换领居住证的,应当交回原证。办理居住登记、居住证、居住变更登记、居住证签注手续的,不得收取费用。但申请补领、换领居住证的,应当缴纳工本费。
流动人口持居住证可享6种基本公共服务7种便利
《办法》规定,流动人口在拿到居住证后,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居住证持有人可享有基本的公共就业服务;随迁子女可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依法享有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国家及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居住证持有人可依法享有7种便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国家及居住地人民政府提供的其他便利。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常住户口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入居住地。(黄瑞娇)
[责任编辑 张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