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色瞭望11月25日讯:(王玮 来乐)昨日,陕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西安市湿地保护条例》,该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并确定每年农历的“立夏”为西安湿地日。
据悉,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加之公众对湿地的生态价值认识不足,湿地保护与开发利用的矛盾日益突出,无序开发利用湿地资源、盲目改造、肆意破坏现象时有发生,致使湿地面积锐减,湿地功能严重受损或丧失,破坏了湿地生态系统安全,严重侵害了生态环境。此次,经过多次讨论修改后的《西安市湿地保护条例》,从总则、规划、保护、利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对湿地保护进行了规范。
据了解,条例所称湿地资源,是指天然或人工形成的,适宜野生生物生长、具有重要生态功能,并纳入湿地名录的常年或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在湿地利用方面,条例规定,根据湿地资源的不同功能定位和自然特性,可以采取科普教育、生态旅游等方式进行。在湿地保护方面,条例规定,生态特征典型、自然景观适宜、历史和人文价值独特,具有科普宣传教育意义的湿地,可以申报建立湿地公园。在湿地内开展旅游活动的,湿地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湿地承载能力和对资源的监测评估结果,确定资源利用强度和游客最大承载量并向社会公布。
该条例规定,在湿地保护范围内,禁止围垦、填埋湿地,违规者处以每平方米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擅自挖塘、烧荒的,处每平方米10元罚款;擅自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及水生动物洄游通道的,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1至3倍罚款;擅自抽取、排放湿地蓄水的,处5000元罚款;截断湿地水源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 杨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