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色瞭望2月6日讯 2016年12月1日起,全国正式实施个体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原有个体工商户登记时依次申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营业执照。该营业执照具有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功能,税务部门不再发放税务登记证。因此个体商户持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新版营业执照到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银行账户业务时,可不再提供税务登记证。
早在2017年1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等级制度改革涉及银行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就个体商户到银行办理人民币单位银行账户业务需提供的证明文件、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相关信息录入规则、银行账户信息变更等事项作出了规定。
《通知》提出,个体商户持电子营业执照办理银行账户业务的,已配备电子营业执照识别机具的银行可以根据机读信息办理账户业务,并留存电子营业执照影印件。由于合体工商户“两证整合”不设过渡期,个体工商户持旧版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办理银行账务业务的,银行仍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相关账户制度规定执行。
西安市国税局按照通知要求,加强与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沟通合作,配合其分支机构做好个体商户“两证整合”涉及的银行账户管理工作,及时解决有关问题,避免因证照整合给客户办理业务带来的不便。(师小杰)
[责任编辑 张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