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开展商品房项目配建租赁住房试点
2017-01-10 16:26:24   来源:红色瞭望

近日陕西省政府出台意见,着力解决住房租赁市场供应主体发育不充分、制度措施不完善、市场秩序不规范等问题,加快培育和发展陕西省住房租赁市场。

红色瞭望1月10日:(来乐)近日陕西省政府出台意见,着力解决住房租赁市场供应主体发育不充分、制度措施不完善、市场秩序不规范等问题,加快培育和发展陕西省住房租赁市场。

制定支持住房租赁消费的优惠政策

意见提出,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支持住房租赁消费的优惠政策措施,引导城镇居民通过租房解决居住问题。非本地户籍承租人可依据居住证,享受义务教育、医疗等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转变公租房保障方式,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

提高公租房运营保障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和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当地城镇居民公租房准入条件的,应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

鼓励房地产企业发展租赁地产

意见指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出租库存商品住房,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发展租赁地产;鼓励物业服务企业通过购买、租赁的方式收集企业管理小区的闲置房源,经合理改造后为城市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人员提供稳定居所。

鼓励企业和个人依托省内丰富的旅游资源、教育资源,通过购买、租赁的方式收集库存商品房、私人持有的空置住房发展客栈民宿、短租公寓、长租公寓、酒店式公寓等非标住宿业态。

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

各地应结合住房供需状况等因素,将新建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发展规划,合理确定租赁住房建设规模,允许将商业用房、办公楼、写字楼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应当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在部分外来人口数量较大城市的重点产业功能区、城乡接合部、新城及其他租赁住房需求强烈的区域,开展商品房项目配建租赁住房试点,租赁住房与所在项目的商品住宅或公寓同步建设、同步配套、同步竣工交付,统一物业管理。

个人出租住房按5%的征收率减按1.5%缴纳增值税

落实营改增关于住房租赁的有关政策,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2017年底之前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对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对一般纳税人出租在实施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责任编辑 文稳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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