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想通过代理销售某品牌智能家居系统赚钱,没想到产品只销了两套还遭遇了退货。退休职工马先生在付出了房租、人员工资等成本后,将北京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科技公司返还合作款。近日,经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主持调解,该案以调解告终。
2014年,马先生通过网络了解到一种智能家居系统,据称这是一种高科技产品,可以满足住家和单位安全保卫需求。随后,马先生联系到注册地为北京某科技园区的科技公司。该公司告诉马先生,该智能家居系统是其公司名下品牌,现招募国内区域代理。公司的介绍,让马先生有些心动。之后,马先生进行了实地考察与交流,他认为该产品很有市场,而且该公司位于高科技园区,办公环境高档,工作人员热情主动,品牌和产品一定有保障。
2014年7月,马先生与科技公司签订了《产品销售合同书》,该合同约定,科技公司与马先生之间仅存在供销法律关系。科技公司同意马先生在山西省某市区域内以地市级代理的方式销售其产品,并有权在该区域内发展分销商。同时,马先生为取得区域代理资格,须一次性向科技公司交纳19.6万元合作金,科技公司负责布置5套样板间,以供展示。合同签订当日,马先生向科技公司交纳了合作金,科技公司向马先生交付5套产品。
随后,马先生聘用人员开展宣传,对该产品组织销售。不料在销售过程中,不断出现问题,马先生先后售出的两套产品在用户使用过程中,不是有人进入警报不响,就是在没有任何异常的情况下警报器就忽然发声。反复维修无果,马先生给客户办理了退货。在解决上述问题过程中,马先生发现,科技公司所提供的产品没有生产厂家、无质量合格证也无生产日期,经与科技公司反复沟通,科技公司也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后续的技术支持服务。
数次沟通无果,马先生将科技公司诉至法院。
北京二中院经梳理发现:马先生的遭遇并非个例,该院近期审理的一些案件,也出现了以设立区域代理为名收取代理费、合作金,将自己生产的或者通过第三方购进的假冒伪劣产品依照“代理合同”约定发送给他人,从而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该类案件的特征之一是合同性质模糊,权利义务不对等。合同对产品销售、供货方提供经营指导、产品技术支持、人员培训等方面作出约定,将收取款项表述为合作金、代理费等,但未就产品的种类、价格、数量等进行约定。在形式上,合同并未体现“以转让产品所有权”为目的的买卖合同特征,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科技公司(被代理方)却在代理方交纳相应费用后以铺送产品、安排设备等名义将产品交付给代理方。此外,合同还存在显失公平的条款。如对科技公司(被代理方)的义务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对提供的产品质量标准以及提供技术服务的具体期限、方式等均未作约定,也未就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后的处理方式进行约定。在争议解决方面,将管辖地约定为科技公司(被代理方)所在地,而合同相对方多为住所地为外省市的个人,使得代理方维权成本较高。
不仅如此,合同所涉及的产品多存在质量问题。科技公司(被代理方)一般以“智能”“高科技”等为噱头,出售智能家居、汽车保养、电子支付等类产品。这类产品在市场上较小众,缺乏价格参考,且不存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科技公司(被代理方)利用这种信息不对称,提供价格远高于市场价格且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一些需要取得销售许可证才能销售的产品,科技公司(被代理方)在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所谓的区域销售代理权限出让,致使其所售产品根本无法进行代理销售。
针对这些问题,法官建议,创业者在选取项目时要选择有一定知名度,产品可靠的企业,对于企业提供的产品,应查看生产许可证等与产品质量相关的资质;在签订合同时,要关注对产品质量标准的约定,对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时的违约责任承担以及退换货等事项进行明确约定。最后,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具有证据意识,保留好涉及款项支付、质量异议等方面的证据,以便在产生纠纷时权益能够得到充分保障。
[责任编辑 文稳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