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但是还存在着设施管理运营水平低下、社会力量参与不足、文化产品供给与群众文化需求脱节等问题。近年来,中央强调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就是要通过创新供给模式,减少无效供给,扩大有效供给,从而提高供给质量和效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以下简称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将“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作为目标写入了总则,同时在政府责任、运行保障、公众参与、制度建设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规定,是促进公共文化服务领域供给侧改革的重要举措,为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效能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公共文化服务效果好不好,关键看公众的文化需求有没有得到满足。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在总则中明确提出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就是要尊重人民群众的文化主体地位。只有真正融入人民群众生活的文化,才具有长期旺盛的生命力;也只有真正融入人民群众生活的文化,才能发挥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提升人民群众文化素养和文明素质的作用。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有公众参与的公共文化设施使用效能考核评价制度”“有公众参与的公共文化服务考核评价制度,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确定补贴或者奖励的依据”。将公众评价纳入公共文化服务考核评价,有助于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文化服务意识,从根本上扭转党政干部的文化政绩观。
提升服务效能,首先必须提升服务能力。各地各级政府应按照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要求,担负起主导责任,充分履行在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和公共文化服务组织、管理、提供、保障中的职责。针对公共文化产品供给中存在的缺乏针对性和实效性等问题,解决矛盾的关键在于供需对接。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明确要求“建立反映公众文化需求的征询反馈制度”,就是要加强公共文化机构与公众之间的互动交流,根据公众基本文化需求,有针对性地设计和提供公共文化产品,解决目前公共文化产品与群众需求脱节的问题,切实提升公共文化服务的效能。
我国幅员辽阔,地域差别大,再加上群众文化需求是一个既具有共性更具有个性的需求,很难用一个统一标准来满足每个个体的基本文化需求。但是,如果没有一个国家层面的标准,又必将导致愈来愈大的地区文化发展差距。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要求国务院“制定并调整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主要依据全国各族人民基本文化需求和社会发展水平,来明确政府保障底线;同时也要求省级政府“结合当地实际需求、财政能力和文化特色,制定并调整本行政区域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既明确了国家底线标准,有助于实现均等化,同时也强调因地制宜,发挥地方的积极性,更好地、有针对性地满足当地人民群众的需求。
与此同时,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清晰指出了“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的建设模式,明确了社会力量在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管理和服务提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特别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包括其他社会组织通过兴办实体、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设施、捐赠产品等方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从而为社会力量更好地参与文化建设拓宽了渠道。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就是要在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文化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推进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一方面将有助于激发各类社会主体参与积极性,增加公共文化产品的供给,缓解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的供需矛盾;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在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引入竞争机制,形成多元供给、有序竞争的良好格局,助推公共文化服务效能的提升。
落实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加强公共文化服务效能建设,关键要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建立以人为本、供需对接、多元供给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模式,为群众奉献丰富多彩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让公共文化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广大人民群众,让群众享受到更好更符合需求的公共文化服务,使人民群众在共享文化发展成果中增强获得感和幸福感。
[责任编辑 张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