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提出,山东将建立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肃追责。
近年来,部分地区对文物的存在意义认识不足,“建设性破坏”“法人违法”等情况突出。《实施意见》提出,山东将健全文物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因不依法履行职责、决策失误、失职渎职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并造成一定损失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造成珍贵文物或者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灭失的,要依法追究实际责任人、单位负责人、上级单位负责人和当地政府负责人的责任。
山东还将加强文物执法督察。《实施意见》强调,山东将落实国家文物督察制度,加强省级文物执法督察力量。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要依法履行好行政执法职能,也可通过委托由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或其他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文物执法职能。文物资源密集、安全形势严峻的地方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门的警务室。建立全省文物安全与执法巡查制度和文物执法监督制度,完善案件分级管理、应急处置、挂牌督办制度,加大文物市场监管力度。
[责任编辑 张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