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富斌:四川"不合理低价游"整治启示及注意
2016-12-08 08:54:29   来源:中国网

四川成功地进行专项整治“不合理低价游”工作表明,“不合理低价游”并非真正是我国旅游市场不能治好的“顽症”。

【点睛】从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要求看来,在开展“不合理低价游”专项整治活动时,旅游行政监管部门一定要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努力防止以下偏差......

 

近日,四川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不合理低价游”专项整治工作,从旅游法实施角度看,对如何真正贯彻落实《旅游法》第35条意义重大,在全国具有示范意义。从现有相关报道看,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成效显著,对旅游执法中如何理解和真正贯彻落实第35条规定有重要启示。此外,此类专项整治“不合理低价游”工作也有值得特别注意之处。

四川成功地进行专项整治“不合理低价游”工作表明,“不合理低价游”并非真正是我国旅游市场不能治好的“顽症”。只要政府有关部门真正下决心整治这种不合理低价游,加上守法经营的旅游企业积极配合,就没有治不好的旅游市场顽疾。此次整治不合理低价游,按照全国整体统一行动,全省整体推进,坚持购物店、旅行社“两端发力”,要求购物店违规商品、旅行社“不合理低价游”线路产品“双下架”,切实做到目的地与客源地、组团社与地接社、线上企业与线下企业、突击查处与长效机制建设“四个同步”,同时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制定实施“神秘访客”制度,安排专人跟团暗访,查找类似相关问题,收集证据线索,依法严厉打击。再加上此前省旅游协会、省旅行社协会等联合发布五批2016年下半年四川旅游线路参考价等措施,相关执法部门今后还将加大驻点检查、随机抽查、集中巡查、执法暗访力度,防止市场反弹,持续深入推进专项整治工作。这一切对促进全省旅游市场规范有序运行,无疑具有重大作用。事实证明,在全国上下全力实现依法治国,努力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的今天,只要各级地方政府真正按照中央的部署,真抓实干,就能使《旅游法》由“纸上的法”真正变成“行动中的法”。

四川整治“不合理低价游”工作初见成效,对如何在全国范围内真正贯彻落实《旅游法》第35条有重要启示。首先,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领导干部必须对整治旅游市场不规范行为真正下功夫去抓,而不只是做表面文章。像四川这样对不合理低价真抓严管,或者像海南三亚市率先在全国建立旅游警察支队,在游客投诉时能及时处理相关纠纷,并对扰乱市场秩序和坑蒙拐骗游客的企业和个人及时处理,全国其他地方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若都是在旅游市场监管方面如此动真格的,何以会使“低价游”等旅游市场顽疾久治不愈?其次,整治“不合理低价游”需要预先确定科学合理的价格标准。否则,整治“不合理低价游”就失去合理性。四川在由旅游行业协会等发布旅游线路参考价格之后再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就比较合理合法。再次,整治不合理低价游需要政府相关部门、旅游行业协会和相关企业相互配合,形成共识,联合行动,才能真正收到成效。如果专项整治活动真正达到现有报道中所说的那样,旅游产品价格回归正常,并能持续下去,这对全国旅游市场秩序的规范便具有极好的示范作用。

然而,从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要求看来,在开展“不合理低价游”专项整治活动时,旅游行政监管部门一定要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努力防止以下偏差:一是要致力于建设旅游依法监管的长效机制和可持续模式,努力杜绝以“运动式执法”方式来贯彻落实《旅游法》第35条,以防止专项治理工作结束之后“不合理低价游”现象又迅速死灰复燃。二是要坚持依法兴旅和依法治旅同步进行,充分认识到整治“不合理低价游”的直接目的和最终目的是为了“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这是我国旅游立法的宗旨,绝不能与此宗旨违背。因此,各级行政管理部门都不能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为由而损害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旅游线路产品的价格是不是属于《价格法》第六条所规定的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范畴,值得旅游主管部门认真研究执行,不能做事于法无据。三是不能在旅游监管领域以权代法,“公权力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在旅游监管领域同样适用。这里的“授权”在法治社会中是指法律法规的授权,而不是行政授权。

(杨富斌 作者系北京市法学会旅游法学研究会会长)

 

[责任编辑 焦晨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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