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在报团时遇到不合理低价行为,可直接拨打12301(旅游服务热线)或者029-85261437(陕西省旅游监督投拆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也可以登录省旅游局在线投诉网址:http://www.sxta.gov.cn/sxtourgov/complaint.html进行投诉举报。
10月28日,陕西省旅游局召开了“开展整治不合理低价游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按照国家旅游局要求,我省将从11月开始,在全省组织开展为期半年的整治“不合理低价游”专项行动,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清理涉嫌“不合理低价游”产品,对涉及“不合理低价游”侵害游客正当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出重拳打击。
省旅游局副局长赵跃虎在发布会上指出,本次活动应该抓住三个关键词:“整治”、“不合理低价游”、“专项行动”。值得关注的是,与以往不同,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将针对旅游经营企业采取线上线下同时治理、组团社与地接社一体治理、旅游利益链上下游共同治理的方式,完成遏制势头、切断链条、堵住源头的工作任务和目标。
背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6〕5号)印发后,经过各地区、各部门的共同努力,旅游市场秩序有所好转,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机制得到进一步加强。但“不合理低价游”等扰乱旅游市场秩序、侵害旅游者权益的问题在一些地区仍较为突出。为此,国家旅游局决定,在全国组织开展为期半年的整治“不合理低价游”专项行动。
目标
为严厉打击“不合理低价游”,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本次专项行动将努力实现以下目标。
一是“不合理低价游”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对旅游市场中的虚假广告、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合理低价游”、强迫和变相强迫消费、违反旅游合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露头就打,旅游市场秩序明显好转,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二是企业诚信经营市场环境得到优化。旅游企业依照法律法规主动规范经营服务行为,旅行社坚决抵制“不合理低价游”、强迫消费等违法行为,在线旅游企业遵守公平竞争规则,购物店自觉抵制商业贿赂,形成公平竞争的环境,让旅游者体验到优质服务。
三是综合监管部门联动机制得到加强。落实旅游市场综合监管责任清单,联合执法协调监管的相关工作机制得到强化,综合监管效率和治理效果得到提升,形成全国一盘棋的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格局。
行动
据介绍,目前我省各市区旅游部门正在积极贯彻执行《陕西省整治“不合理低价游”专项行动方案》,成立整顿“不合理低价游”管理机构,实行专人负责,分阶段、有重点的逐步推进,对涉及“不合理低价游”侵害游客正当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出重拳打击。此次行动11月开始,为期半年,线上线下同步严查。
省旅游局在专项行动中提出,要在全省范围内首先开展自查自清行动,凡涉嫌“不合理低价游”的产品,在11月10日前必须全面下架。
同时省旅游局还将随机对旅游合同、旅游产品价格、旅游经营业务等进行专项检查,对在自查自清行动后仍进行“不合理低价游”宣传销售的旅行社要通过责令整改、行政处罚、停业整顿等一系列行政措施进行处理,加大处罚力度,必要时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投诉
本次专项行动中,省旅游局明确要求各市(区)旅游局要强化“不合理低价游”投诉电话和举报电话机制,各地都要对外公布举报电话,同时安排专人做好记录,完善专项行动工作台账,确保“一案一档”、“一案一结”。
与此同时,为了扩大监督范围和效果,除了专职的执法队伍,省旅游局还将发动社会监督员和志愿者对专项行动进行监督,期间还将组织媒体对专项行动进行报道,对违法违规案件进行曝光。
延伸阅读:
五种“不合理低价游”
1、旅行社的旅游产品价格低于当地旅游部门或旅游行业协会公布的诚信旅游指导价30%以上的;
2、组团社将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不向地接社支付费用或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
3地接社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的;
4、旅行社安排导游领队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要求导游领队垫付或向导游领队收取费用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其他“不合理低价”行为。
八条认定欺诈、强制购物标准
昨日,国家旅游局还在其官网发布了《关于打击旅游活动中“欺骗、强制购物行为”的意见》,明确了八条认定旅行社、导游是否存在欺诈、强制购物的标准。
1、旅行社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安排购物的;
2、旅行社、导游领队对旅游者进行人身威胁、恐吓等行为强迫旅游者购物的;
3、旅行社、导游领队安排的购物场所属于非法营业或未向社会公众开放的;
4、旅行社、导游领队安排的购物场所销售商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5、旅行社、导游领队明知或应知安排的购物场所的经营者有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记录的;
6、旅行社、导游领队收取购物场所经营者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
7、购物场所经营者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情形的;
8、法律、法规规定旅行社、导游领队及购物场所经营者其他通过购物损害旅游者正当合法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