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驻省司法厅纪检组印发《联系综合监督单位工作机制(试行)》,为进一步理顺与省司法厅、省监狱管理局的监督关系,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省司法厅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
《联系综合监督单位工作机制(试行)》主要包括11项工作机制,即参加列席会议机制,通过纪检组领导参加、列席综合监督单位有关会议,及时了解掌握有关情况,充分履行全面监督职责;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和重要事项报告机制,要求综合监督单位定期报告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情况和重要文件、重要事项、重大问题以及追责问责、党纪政纪处分、组织处理等情况;问题线索处理机制,分别对涉及厅系统省管干部、处级干部和科级干部的问题线索处理作出规定;重大问题协商沟通机制确定,纪检组组长至少每半年会同综合监督单位党委专题研究1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廉政约谈机制要求纪检组组长每年至少与综合监督单位党委、纪检机构负责人进行一次谈话,传达责任压力;厅管干部党风廉洁情况把关机制,省司法厅提任处级干部、评先选优、授予三级以上警监警衔,均应提前向纪检组征求相关人员党风廉洁情况的意见;此外,还有监狱戒毒所纪检业务督查调研机制,纪检干部学习培训机制,工作信息报送机制和后勤保障机制。
《联系综合监督单位工作机制(试行)》是派驻省司法厅纪检组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也是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的重要途径。近期,派驻省司法厅纪检组拟与省司法厅党委联合制定《关于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施意见》《关于对省司法厅系统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谈话、函询的暂行办法》《省司法厅系统问题线索处置办法(试行)》等系列制度规定,进一步履行好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供稿 付亚强 编辑 马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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