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不能让行贿者全身而退
2017-01-04 10:23:39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12月26日,天津市、财政部、国税总局、中国人民外交学会等4个单位和地区通报了对中央第十轮巡视回头看的整改情况。根据通报,天津市向圈子文化和好人主义这个政治生态的顽疾宣战,问责处理了12名涉武长顺案行贿买官人员,并严抓金融、规划等6个系统的整改。

在不少人看来,这是“老虎”落马后带来的余震,但如此一查到底的做法无疑是公众所期待的,也理应成为“打虎拍蝇”反腐路上的标配。没有行贿就不会有受贿,一个腐败分子背后,往往站着多个行贿人员。公众关注“老虎”落马,同样也关注那些行贿者是否受到了查处,受到何种处罚。

“重受贿轻行贿”现象如今在立法层面和司法实践层面都已经得到了根本扭转,越来越多的行贿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就足以体现这一点。但对行贿人员的处理除了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有更多的配套机制,尤其是当行贿人员因情节显著轻微或揭发立功等情况未构成刑事犯罪或免予刑事处罚的,这些人员或单位就可全身而退吗?答案应当是否定的。

从一定层面而言,行贿是严重的失信行为,有必要对行贿者予以失信惩戒。除了此次媒体报道天津市建立了买官卖官问题“特别监督档案”,对买官行贿行为予以查处外,全国检察机关此前建立了行贿“黑名单”制度,但纳入这一“黑名单”的仅限于因行贿被判刑者,还没有覆盖到所有被查处的行贿人员。要实现对所有行贿行为的全方位惩处,有必要对行贿“黑名单”扩容升级。只要生效裁判认定的行贿行为,就有必要将此行贿者纳入行贿“黑名单”,实现行贿“黑名单”对象的全覆盖。

在惩处机制上,应当让行贿者付出失信的代价,接受失信惩戒,实现惩处措施的全覆盖。即使不能追究行贿者的刑事责任,也不能让行贿者全身而退,必须使其为自己的行贿行为付出相应的代价,让那些行贿者不再抱有侥幸心理。——摘自《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黄瑞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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