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享受其他优惠待遇
33、应征公民服役期间享受以下优惠待遇:一是原租赁的公房,在履行租赁合同、按时交纳租金的情况下,租赁和使用权应当予以保留;二是拆迁补偿安置时,应当计入家庭人数;三是入伍前是农村居民的,原土地、山林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应当予以保留,原所在集体所有土地被征收或者房屋被拆迁的,应当按照同等待遇予以补偿安置;四是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的,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五是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其服现役期限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六是入伍前办理的各类执照,服兵役期间免予年检,执照有效期按义务兵服役期顺延;七是在赈灾、扶贫救济时,同等条件下对其家属优先照顾;八是村民委员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为发展生产或者兴办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规定筹资筹劳的,应当照顾其家庭。[摘自《福建省征兵工作条例》第24条]
34、现役军人、残疾军人、离退休军人,凭有效证件享受下列优先:一是游览参观风景区、名胜古迹、纪念馆、博物馆时,免收门票;二是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三是在车站、港口、医院、银行等单位的服务窗口享受优先服务。[摘自2014年5月1日颁布施行的《福建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
35、用人单位招(聘)职工,在同等条件下对现役军人配偶、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配偶应当优先录(聘)用。[摘自2014年5月1日颁布施行的《福建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
3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各类学校应当依法对军人子女接受教育给予优待。现役军人子女需要在地方接受幼儿园和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优先安排到部队所在地附近幼儿园和中小学就读,免交国家和本省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摘自2014年5月1日颁布施行的《福建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
37、征收现役军人家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征收人应给予及时补偿、优先安置。[摘自2014年5月1日颁布施行的《福建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
四、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政策
(一)安置办法
38、士官服现役满十二年的;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是烈士子女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摘自《福建省征兵工作条例》第26条]
39、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限为六个月,确有困难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一年。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安置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摘自《福建省征兵工作条例》第26条]
40、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的应征公民退出现役后,原单位应当给予办理复工、复职;原单位编制已满或者撤销、倒闭、合并不能安排工作的,由其上一级主管单位或者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没有主管单位的,由征集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安置。[摘自《福建省征兵工作条例》第27条]
41、接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可不约定试用期;接收单位应当为退役士兵依法办理各项社会保险。退役士兵的军龄连同待安置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并享受相应待遇。[摘自《福建省征兵工作条例》第27条]
42、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义务。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招录工勤岗位人员时,应优先安置列入政府安置计划的退役士兵。中央直属在闽、省属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每年应提供其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3‰的岗位(按比例计算不足1人按1人安置)用于安置当年度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拟提供的安置岗位落实到本系统具体接收单位,同时将岗位数量及分布等情况报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摘自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12〕36号)]
43、承担退役士兵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应依法为接收的退役士兵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障、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手续。[摘自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12〕36号)]
44、我省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在军队服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退役士兵由政府安排工作或自主就业后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录或聘用的,其现役年限均计算为工龄。[摘自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12〕36号)]
(二)创业优待
45、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等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退役后自主创业的大学生士兵,每年可向当地支持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申请最高2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其余退役士兵,可给予不超过8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利息由财政补贴,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摘自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12〕36号)]
46、建立“政府主导、个人自愿、城乡一体”的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退役1年内可自愿参加一次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摘自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12〕36号)]
(三)社会保险
47、养老保险方面。退役士兵到城镇企业就业或者回城镇原籍从事个体经营、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障。退役士兵回农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摘自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12〕36号)]
48、医疗保险方面。退役士兵到各类用人单位工作的,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或者暂未就业的,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摘自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12〕36号)]
49、工伤保险方面。退役士兵到各类用人单位就业的,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摘自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12〕36号)]
50、失业保险方面。退役士兵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相应的促进再就业服务。[摘自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1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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