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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区宜都7月1日起职工医保政策有重大调整

2015-06-19 16:44:11来源:湖北宜都市老促会
根据宜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令精神,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宜昌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宜都市医保政策将做重大调整。

根据宜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令精神,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宜昌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宜都市医保政策将做重大调整。

此次政策调整的内容包括:基金征缴方面,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由“7%十2%”调整为“8%十2%”。 参保人员按规定参保缴费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时,缴费年限若符合下列规定:在本统筹地区当地职工医保制度实施前参加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单位缴纳医疗保险的时间计算缴费年限的,实际连续缴费年限不得少于15年;单位缴纳医疗保险的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的,实际连续缴费年限不得少于10年。在本统筹地区当地职工医保制度实施后参加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和异地转移到本统筹地区的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在本统筹地区的实际累计缴费年限不得少于15年。退休后用人单位和个人均不缴纳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医疗待遇方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分别从300元、500元、650元或800元调整为300元、600元、1000元;甲类项目由原来“按在职或退休分段计算、累计支付85%至95%”调整为“按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支付90%、88%、85%”;乙类项目由原来的“按单价分别支付80%或70%”统一调整为70%;统筹基金支付限额即进入大病保险的“门槛”由103908元调整为12万元。

新政策实施后,退休人员的缴费负担将大幅度减轻,并有利于提高年轻人的参保缴费意识。同时,按医院级别设置起付标准及报销比例,将引导形成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的医疗服务模式。(作者:王本忠 李文文)

(责任编辑:吴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