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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暂行条例》下的“我们”——邮政管理机构执法人员有话说

2018-05-13 21:56:05来源:中国网

中国网讯(王晓晴)《快递暂行条例》于5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快递业首部行政法规。我们作为执法者,同时也是消费者,本文就“我们”的视角来解读《快递暂行条例》——

《快递暂行条例》下的消费者

作为“我们”的一重身份——消费者,《条例》重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消费者集中关注的快递不到家、快件损失索赔和个人信息安全问题作了解答。

想必大家都有这种体会,以前是“快递到家”,现在是“快递到了”,随着智能快递箱的普及发展及大众对快递“快”的要求越来越高,很多快递员在派件的时候,习惯将快件放在快递箱或者收发室。此次《条例》明确规定了快递员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且规定予收件人、代收人皆有当面验收的权利。也就是说,如果快递员未经收件人同意,随意将快件放在智能快件箱或者收发室,属于未达到服务标准的违规行为。这一规则,明确快递服务既要“快”,又要“好”,能有效提升消费者用邮体验。

由于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而使得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消费者均可以向快递企业提出索赔要求,索赔对象既可以是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所属企业,也可以是实际提供快递服务的企业,避免消费者在索赔时出现企业推诿扯皮的情况。在赔偿金额上,《条例》在明确保价的基础上,搭配了民事规则,同时引入商业保险,多方面保障消费者事后救济权益。

消费者关心的另一个热点问题是个人信息泄露,《条例》也作出了解答并从多个层面保护用户信息安全。首先,《条例》明确快递面单可记录的部分用户身份信息;其次,要求快递企业妥善保管用户信息等电子数据,定期销毁快递运单,采取有效技术手段保证用户信息安全,对于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的,最高可处罚10万元,而对于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非法检查他人快件或者非法扣留快件的,最高可处罚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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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暂行条例》下的执法者

作为“我们”的另一身份——执法者,我对《条例》有话说。《条例》设置了很多填补空白的规则,但是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新的空白。

首先,针对消费者最关心的信息泄露问题,《条例》明确了违法行为,也设置了行政处罚,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我认为会遇到取证难的问题。信息泄露的现状是比较严峻的,渠道多、方式隐蔽,起码有两方面的证据是难以固定的,第一是如何判断信息是由快递企业泄露而不是其他渠道?第二是由哪家快递企业泄露的?我们没有专业的设备,缺乏电子数据应用知识,在取证上势必比较困难。

其次,对于快件投递到约定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也可能存在问题。在实践中,出现过消费者与快递员各执一词的现象,一方表示快递员未将快件送到自己手上,另一方则坚持是经过同意才将快件投放到某地点。在处理这一类纠纷时,因为企业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是经过了消费者的同意,我们一般是以快递企业未达到服务标准要求企业妥善处理,长此以往,对真的经过消费者同意的企业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我们是否可以考虑未来电商平台在网页上增设是否允许使用智能快递箱的选项,同时快递企业在面单上也提供选择,这样可以一定程度上避免双方之间产生纠纷,保证用户有愉快的用邮体验,同时减轻快递员的压力,提高派送效率。

再次,《条例》首次规范快递服务车辆,这是破解“上路难”的一大举措。以本人所在的城市——福建晋江为例,早在《条例》出台之前,晋江已对快递电动三轮车作出了统一规范和管理,但是还是出现了一些问题,比如驾驶员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退出机制执行不够彻底等。晋江接下来将建设快递专用电动车GPS管理系统,强化对快递电动三轮车运营情况的实时监管,加强对车辆定位、备案日期、违章次数警告等方面的管理来解决这些问题。这个措施有效与否还是未知,我相信《条例》出台之后,可以更集思广益,寻求更好、更完善的监督管理方式。

最后,《条例》提到了协议客户,但是什么叫协议客户、协议客户应当遵守什么规则、协议客户的法律责任等问题,《条例》没有明确。协议客户的界定,仍然是以主管部门的判断为准,缺乏法定构成要件作为判断依据。现在协议客户越来越多,安全隐患常常出现在协议客户之中,有必要进行配套规范。

《快递暂行条例》必将带来快递业的新革命,开启快递业的新征程,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新的规则带来了新的空白,如何填补这些空白,才是我们在实践中应该思考和解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