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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旬大叔驾驶无牌四轮车致一死三伤获刑一年

2015-10-12 10:25:40来源:中国网·双拥中国
方大叔出生于1964年,为达川区南外镇人,为方便打工挣钱现租住在达州市经开区堰坝村。

中国网·双拥中国讯 方大叔出生于1964年,为达川区南外镇人,为方便打工挣钱现租住在达州市经开区堰坝村。2014年2014年5月27日6点左右,方大叔持本没有资格驾驶四轮车的E型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机动四轮乘用车出门,从达州市达川区化工园区向达川区南外城区方向行驶,在6时20分许,该车行驶至210国道1572KM+800M路段时,将路边院坝内等车的行人张某某、刘某某、潘某某、江某某撞伤,造成张某某当场死亡,刘某某、潘某某、江某某受伤及该车受损。

事故发生后,方大及时叔拨打120电话抢救受伤者,并委托在场群众报案。交警赶赴现场后,通过调查,认定方大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并被刑事拘留。后经当地村委担保,方大叔被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方大叔积极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于2014年6月4日与当场死亡的张某某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死者亲属各种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98300元,现已履行完毕;在2014年7月7日与伤者潘某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伤者潘某某各种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4567.63元;2015年7月13日与江某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江某某各种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1506元;2015年7月22日与刘某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刘某某各种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5054.17元。赔偿履行后,各个受害人亲属及受害人本人均出具了谅解书。

近日,达川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认为爱案发后拨打120电话抢救被害人,并委托在场群众报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犯罪后有悔罪表现,且在取保候审期间表现良好,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故依法判处方大叔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彭雪芹)

(责任编辑:唐凯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