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讯:通川区男子戴某某,在达川区火峰山上与人合伙经营农家乐,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导致亏损。为还清债务,被告人戴某某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通过多次取现和刷卡消费的方式,透支自己持有的二张中国银行信用卡共计金额49400元。在欠款到期后,中国银行达州市分行多次向被告人戴某某催收,但被告人戴某某在长达6个月的时间内未归还欠款。
案发后,戴某某于2014年11月3日归还了透支的欠款本金及利息。中国银行达州市分行对被告人戴某某书面表示谅解。公诉机关于2015年3月24日向达川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达川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49400元,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作者:彭雪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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