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权保障和人口老龄化的背景下,许多国家或地区的成年监护制度,从上世纪中期开始进行了改革完善。从世界范围看,改革后的成年监护制度尽管在立法形态上多姿多彩,但却呈现出相对一致的立法趋势:从医疗监护模式转向人权监护模式,从全面监护转向部分监护,制度利用者扩大化,保护与支援措施多元化,意定监护为主法定监护为辅。相比较而言,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立法尚滞后于现代世界主流成年监护制度发展趋势,作为《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宣言》的签署国,我国应结合老龄化社会的发展实际,顺应当前国际趋势,按照国际人权保障的标准完善成年监护制度,以促进所有的脆弱成年人的社会参与,实现平衡自治与他治及保护与援助之目标。在成年监护法的体系上,确立人权监护模式的成年监护制度,以尊重自我决定、最小限制和能力推定为原则,并扩张制度的利用者范围,以意定监护契约为监护主要设定方式。在法定监护中确立有限监护的中心地位,并在此基础上新设监护、保佐与辅助三种措施。同时,完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6条,建立起以吸收精神卫生法和相关行政规范为重要组成部分的监护监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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