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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和优抚对象承租公房 可申请核减租金

2016-01-21 10:02:08来源:天津日报
承租公有住房并申请核减公房租金的,经公房经营单位初审、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批准、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备案后,统一纳入廉租住房管理。

廉租房保障范围扩大了

“低保”和优抚对象承租公房 可申请核减租金

本报讯(记者 姚华)日前,市国土房管局印发新修订的廉租住房管理通知,凡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非农业常住户口,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或民政部门定期定量补助的社会优抚对象(简称“低保”和优抚对象)承租公有住房并申请核减公房租金的,经公房经营单位初审、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批准、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备案后,统一纳入廉租住房管理。

根据通知,修订后的政策新增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退役的残疾军人家庭承租公房,经审核符合租金核减条件的,租金核减标准与优抚对象同等。

《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定期定量补助领取证》或《定期抚恤金领取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持证人与公房承租人为同一人的,其所承租公房可享核减租金。

《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持证人与公房承租人不一致的,其配偶承租公房可享核减租金。《定期定量补助领取证》和《定期抚恤金领取证》持证人与公房承租人不一致的,其配偶和同户籍家庭成员承租公房可享核减租金。同户籍家庭成员指持证人的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孙子女。

申请核减公房租金,应由承租人作为申请人,持相关要件到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申请。残疾军人需提供户籍所在地区县民政局开具的《城镇无工作单位残疾军人身份证明》。

(责任编辑:唐凯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