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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补助再提标

2016-01-18 15:12:22来源:七度晚刊
我州在2014年的补助标准基础上,再次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新标准从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晚刊讯 (记者 骆丽 通讯员 蒙建华)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要求,我州在2014年的补助标准基础上,再次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新标准从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按残疾等级、残疾性质进行调整。

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每人每月增加200元,调整后抗战时期老复员军人每人每月785.2元,其他时期老复员军人每人每月755.2元。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费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提高标准后达到每人每月410元。

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每人每月提高100元,达到每人每月460元。

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加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每人每月提高100元,达到每人每月460元。

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的生活补助,每人每月增加100元,达到每人每月300元。

(责任编辑:唐凯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