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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对象可享受临时价格补贴

2016-01-07 13:39:24来源:河源日报
从1月1日起,我市实施新的《河源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效期为5年,临时价格补贴对象增加优抚对象。

河源日报讯见习记者罗怿婷通讯员刘建强记者昨日获悉,从1月1日起,我市实施新的《河源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效期为5年,临时价格补贴对象增加优抚对象。据悉,《办法》旨在通过规范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充分运用经济手段调控市场,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

价格调节基金是用于平抑、调节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价格异常波动的专项资金,主要通过向社会征收的方式征集。市、县级价格调节基金征收项目和标准为:房产和土地均按交易面积每平方米2元征收,由出让方一次性缴纳;城市(县城以上)供水按销售量每立方米0.01元价内征收,由供水部门缴纳;所有新购置的燃油汽车(混合动力汽车和公共汽车除外)单位购置按车价的3‰征收,个人购置按车价的1‰征收;火力、水力发电企业,按供电部门当期结算的上网电量,水电按0.003元/千瓦时价内征收,火电按0.0005元/千瓦时价内征收,由发电企业缴纳;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含采砂、石、瓷土等,稀土、钨、钼开采除外)的企业,按产品的销售总额5‰征收,由开采企业缴纳;市政府批准的其它征集项目按照前款所列项目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对存在2个以上批发环节的同一商品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的,不得重复征收。

《办法》明确,应该缴纳而未按规定足额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由地税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地税部门应向价格主管部门通报,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向同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据市发改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与旧的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相比,从2014年12月1日起停止征收煤炭、原油、天然气价格调节基金,从2015年5月1日起停止征收稀土、钨、钼价格调节基金;在低收入群体的基础上,《办法》将给予临时价格补贴的群体扩大惠及到优抚对象。

(责任编辑:唐凯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