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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及护理费标准

2015-12-30 11:09:28来源:葫芦岛晚报
市民政局与市财政局日前联合下发文件,调整我市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生活补助和护理费标准。

本报记者陆平叶咏梅

市民政局与市财政局日前联合下发文件,调整我市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生活补助和护理费标准。新标准从2015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所需资金由国家、省、市、县四级财政共同配套落实。2015年补发的部分资金,将在2016年元月底前完成发放工作。

据介绍,我市从2006年开始,已经连续十年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及护理费标准,今年提标幅度达15%至30%,是历年来提标幅度较大的一次。

1、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

2、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补助200元。

3、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410元、不高于十级因公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提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415元。

4、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100元,达到每人每月460元。

5、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和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铀矿开釆军队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100元,达到每人每月460元。

6、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标准每人每月200元的基础上提高100元,达到每人每月300元。

7、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人每月20元。

8、对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本次每人每月提高50元。其中:1937年7月6日前入党,达到每人每月58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52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44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的原标准执行。

9、提高成建制入朝民兵民工和特别困难的在乡老复员军人遗属生活补助标准,按照相关文件的要求,成建制入朝民兵民工每人每月增加140元,在乡老复员军人遗属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10、根据相关通知及要求,提高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具体为:2014年我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3610元,因战、因公一级至二级残疾的护理费应为其50%,调整为每月1805元;因战、因公三级至四级残疾的护理费应为其40%,调整为每月1444元;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护理费应为其30%,调整为每月1083元。

(责任编辑:唐凯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