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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提高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2015-12-30 11:07:22来源:辽宁省人民政府网站
28日,从鞍山市民政局获悉,鞍山市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春节前发放到位,惠及鞍山市1.2万余名优抚对象。

28日,从鞍山市民政局获悉,鞍山市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春节前发放到位,惠及鞍山市1.2万余名优抚对象。

此次提高标准时间从2015年10月1日起计,范围包括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两参”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60周岁以上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入朝民兵民工、在乡复员军人遗属、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助。已退休且生活困难的部分“两参”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本次随同农村同类对象一并提高。

(责任编辑:唐凯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