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徐州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徐民财[2015]49号、徐财社[2015]202号)文件和徐州市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等有关精神,结合丰县2014年在岗职工人均工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此次调整对象包括伤残人员、烈属、因公牺牲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铀矿开采退役军人、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军人、60周岁烈士子女以及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在乡伤残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老复员军人遗属补助标准从2015年7月1日起执行;参战、参试军队退役人员、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60周岁老烈士子女补助标准从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民政局 张洪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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