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进一步提高优抚对象生活水平,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5]179号)和《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新民发[2015]120号)文件精神。日前,福海县再次对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标准进行全面提高。
从2015年10月1日起,在乡老复员军人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240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人每年增加600元,参战参试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每服一年由每年180元增加到240元,60周岁烈士子女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1200元,建国前老党员每人每年增加600元。
每年60210元、58310元、56400元,分别比2014年提高了7850元、7610元、7360元。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9120元,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14510元。
(责任编辑:唐凯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