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经济网讯】(河南经济报记者 马连华) 12月23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我省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从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我省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城镇“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5%,农村“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30%。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调整后的标准:城镇的,烈属每年19120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每年16410元,病故军人遗属每年15440元。农村的烈属每年14510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每年13850元,病故军人遗属每年13270元。
此外,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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