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淄博12月18日讯 (记者 马斌 通讯员 朱雪峰 报道)目前,张店区共为在职伤残军人发放2015年伤残金1036万,为在乡伤残军人、烈属等发放2015年定期抚恤金、补助金520万元。根据国家及省市文件精神,张店区近期将再次提高残疾军人等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张店区民政局管辖的在职伤残军人的伤残金将于2016年1月15日按照新标准予以发放,伤残军人提高标准后2015年10月份至12月份补发的伤残金也将于2016年1月份补发到位。各镇、街道办事处管辖的在乡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等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提高标准后将由各镇办根据具体发放情况于2016年予以补发。调整后,残疾军人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60210元、58310元、56400元,分别比2014年提高了7850元、7610元、7360元;残疾军人十级因战、因公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6690元、5730元,分别比2015年提高了870元、750元。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9120元;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14510元。
另外,从2015年10月1日起,残疾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乡老复员军人、参战涉核、带病回乡、60岁老兵、60岁烈士子女等类别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已经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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