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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义市再次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2015-12-02 14:15:38来源:兴义市政府办公室
兴义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发出通知,再次大幅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新的抚恤补助标准从10月1日起开始执行。

近日,根据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黔民发〔2015〕32号)和优待抚恤补助自然增长机制规定,兴义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发出通知,再次大幅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新的抚恤补助标准从10月1日起开始执行。

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城镇“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5%,农村“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30%;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每年10568元提高到每年14102元,抗战回乡务农老战士年人均兑现标准为每年14602元;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300元;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标准由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15元提高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20元。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每年4320元由提高到每年4920元;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年4320元由提高到每年5520元;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年4320元由提高到每年5520元。

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1937年7月6日前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58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52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44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

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以及市级财政按比例分级承担,由于兴义市优抚补助资金按季度发放,2015年各项抚恤补助经费已于10月全部发放结束,此次提高标准涉及增发差额部分经费,将由市民政局在2016年1月发放第一季度抚恤补助款项时一并补发给优抚对象。

(责任编辑:唐凯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