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阳传媒网11月13日讯(记者王佳通讯员姜洪刚于倩云) 近几年来,我市对部分抚恤定补优抚对象施行的医疗保障办法,切实解决了他们的医疗难问题,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优抚对象的关心和优待。
据悉,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我市自2015年10月1日起,对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在乡优抚对象,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范围、限额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规定比例报销后的剩余部分,将按照新的提高标准予以医疗补助: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原军人补助比例由45%调整为70%;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补助比例由25%调整为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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