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新修订《拥军优属实施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国家、广东省以及广州市不断优化抚恤优待政策,旧的《广州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要求和满足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的需求。因此,修订完善《广州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成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政策法规、依法依规做好新时代拥军优属工作的现实需要。
广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成立以来,加强工作政策制度顶层设计和整体谋划,努力构建以国家退役军人保障法律为龙头,以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为主干,以相关配套文件为支撑的法规政策制度体系。修订完善《广州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也是完善退役军人权益保障制度体系,立足当前,着眼未来的长远需要。
本次修订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等重要精神为指针,借鉴兄弟省市有益的立法经验,在原《实施办法》的基础上增加了11条,在4个方面创新规定和做法,明确了拥军优属的政府和社会职责、工作形式,从公共服务、游览参观、法律援助、就业创业、教育、住房、养老、医疗等方面提出优待措施,同时对经费保障、抚恤优待异议解决途径、督促落实措施、抚恤优待相关凭证使用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新修订的《广州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对退役军人在公共服务、住房、入住养老院和看病就医4个方面实行优先:
在公共服务优先方面:本市行政区域内铁路(含高铁)、公路、航空、港口、政务服务中心、银行等公共服务机构和场所,对现役军人、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其他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及随同上述对象出行的家属,应当专设窗口或者优先提供服务。现役军人和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线路公共汽车、电车、过江轮渡和城市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
在住房优先方面: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优先配租等优惠。符合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退役军人,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优先配租;分散安置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需要解决住房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家居农村的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建房时,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村民委员会应当优先、优惠解决宅基地;有住房困难的,由区、镇财政给予一次性住房维修补助或者优先纳入农村安居工程计划;
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办理房产、土地证件的,按照国家规定免交登记费、工本费;自建房的,按照国家规定免交基础设施配套费、拨地定桩测绘费等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拆迁安置住房时,服现役的军官和士官、义务兵应当计入该家庭人口,并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原属广州市户籍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可以享受广州市户籍居民购房待遇。
在优先入住养老院方面:孤老烈士遗属、孤老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孤老病故军人遗属、孤老残疾军人、孤老复员军人,享受抚恤和特困 供养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双重待遇,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或者街、镇敬老院集中优待供养。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申请优先轮候入住本市公办养老机构。荣立三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自愿入住本市公办养老机构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视同有重大贡献人员,纳入优先轮候范围。
在优先看病就医方面:现役军人、现役军人家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凭有效证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立医疗机构享受优先服务,医院应当设立明显的优先标志。对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按照有关规定减免部分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