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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明确七项权益保障措施

2020-10-14 17:20:05来源:退役军人事务部

原标题: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提交二审

本报北京10月13日电 (记者 荆 龙)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二审稿今天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草案二审稿突出“保障”定位,细化“落地”措施,紧紧围绕退役军人权益作出十余处扩充和修改。

今年6月18日,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于会后公布在中国人大网上征求意见,一个月内收到反馈80余万条,关注度一度超过高票通过的民法典,足见这部法律的社会影响力。

同草案一审稿“投石问路”不同,二审稿内容明显详实而细化,明确了七项保障措施:国家加强退役军人保障体系建设;退役军人优待证全国统一制发、统一编号;以供养方式安置的,由国家供养终身;国家逐步缩小退役军人抚恤优待制度地区差异;退役军人凭优待证等有效证件享受旅游等优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和养老服务资源,收治或者集中供养孤老、生活不能自理的退役军人;建立健全退役军人权益保障机制,畅通诉求表达渠道。

就网民较为关注的退役安置和就业问题,草案二审稿规定,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军士和义务兵,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服役期间所做贡献、专长安排工作岗位;国有企业接收安置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保障相应待遇;退役的军士和义务兵入伍前是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人员的,退役后可选择复职复工;军队文职人员岗位、国防教育机构岗位等,应当优先选用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

对于退役军人的社会保险转移接续和缴费年限计算,草案二审稿规定,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将退役军人及随军未就业配偶的养老、医疗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军队有关机关密切配合,依法做好有关社会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移接续工作;退役军人服现役年限与入伍前、退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依法合并计算。

为了弘扬英雄烈士精神,加强对英雄烈士和退役军人的褒扬,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国家统筹规划烈士纪念设施建设。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做好烈士纪念设施的修缮、保护和管理,组织开展英雄烈士祭扫纪念活动。国家推进军人公墓建设,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去世的,可以安葬在军人公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