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见习记者王莹 《福建省国防教育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国防教育基地应对有组织的国防教育活动免费开放。在国防教育活动中或者利用国防教育名义乱收费的,由价格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退还;拒不改正的,处以非法收入一倍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规定,国防教育分为重点教育和普及教育。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负责人,现役军人,民兵,预备役人员,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学生为国防教育的重点对象。其他公民为国防教育的普及对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负责人应当依法履行组织、领导开展国防教育的职责,并带头接受国防教育,参加国防教育活动。
条例明确,拒不开展国防教育活动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由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上级机关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恶劣影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不接受国防教育的重点教育对象,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给予处分。
条例同时规定,小学和初中采取课堂教学与课外活动相结合、思想品德教育与养成教育相结合等形式开展国防教育。接受国防教育的情况,应当记入学生成长记录。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高等学校应当开设国防教育教学课程,学生军事训练情况应当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责任编辑;王座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