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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发文规范“公益组织接受捐赠等情况”

2015-10-28 16:16:35来源:济南时报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发挥财税政策导向作用加快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通知》。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发挥财税政策导向作用加快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通知》。据了解,山东将减免非货币性捐赠物权转移税费。该通知中明确提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在扶持发展公益性组织方面,自2016年起,对初创期符合一定条件的公益性组织,省财政将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资金,支持其办公条件改善、人才培养、交流学习等,提升公益慈善服务能力。另外,山东还将从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由政府设定资助范围,以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社会组织承担相关救助项目。

此外,山东将搭建全省统一的慈善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提供公益组织统一管理、捐赠收入即时查询、捐赠支出集中公开、救助信息共享等服务,逐步形成对公益资金从募集、运作到使用效果的全过程公开,提高公益慈善事业透明度和公信力。另外,山东还将强化公益组织信息公开责任。上述通知中明确提出,公益组织应通过官方网站或民政部门认可的网站进行信息公开,重点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接受捐赠情况、善款使用情况、公益项目实施情况等信息。而且,还得向社会公开联系方式,及时回应捐赠人及利益相关方的询问。

(编辑:徐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