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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都匀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 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2015-09-15 15:32:41来源:中国网双拥中国
日前,贵州都匀市人民法院对犯有抢夺罪的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日前,贵州都匀市人民法院对犯有抢夺罪的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刘某某抢夺一案向都匀市法院提起公诉后,该院审查获知被告人刘某某系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遂依法通知其父到庭参加诉讼,并为其指定了辩护人。

案件经审理后该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价值36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依法应予处罚。但被告人刘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且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归案后坦白罪行,且是初犯、偶犯,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被法院予以采纳。据此,该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都匀市法院历来重视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对未成年被告人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充分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依法通知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并为其指定辩护人,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让未成年罪犯感受到国家和法律对他所给予的道义体恤和人性温暖,从而唤发其发自内心的感动和悔悟,达到比严厉的惩罚更好的教育和挽救的目的。(赵华祥)

(编辑:徐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