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医疗保障分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我省复退军人服务体系的意见〉的通知》(粤委办〔2017〕2号)和《中共汕头市委办公室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我市复退军人服务体系实施意见〉》(汕市办〔2017〕26号)的有关要求,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退 役军人事务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局和市医保局制定了《汕头市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优待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头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汕头市财政局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汕头市卫生健康局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