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民审﹝2017﹞41号
泉州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全市性社会组织
2016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全市性社会组织及其业务主管单位: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我局将对全市性社会组织进行2016年度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凡是2016年10月1日前在泉州市民政局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须参加2016年年度检查。
二、年检时间
2017年3月20日—2017年6月30日。
三、年检地点
泉州市丰泽区妙云街160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民政局窗口,联系电话:22135542
四、年检材料
(一)年度工作报告书。参检单位登录泉州民政网(http://www.qzmz.gov.cn),在“表格下载”打印并填写2016年度《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以下简称《年检报告书》),我局不再提供统一印制的表格。
参检单位应认真填写年度工作报告书,保证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因填写失误造成的不利后果,由参检单位自行承担。
(二)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获得4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免于提供财务审计报告。其他民办非企业单位和行业协会(商会)必须提交2016年财务审计报告。财务审计应经有资质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财务审计报告书;异地商会年检时应将会员名册报市民政局备案;中共党员花名册。
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凡有3名以上中共党员的必须建立党组织,不足3名的与其他社会组织兼合建立党组织。党组织的建立情况将作为年检结论的重要指标。根据年检工作需要,我局可以要求社会团体提交有关事项的情况说明或必要的补充材料。
(三)报送材料。参检单位将填报完整的年度工作报告书双面打印成A4大小纸质文本,在法定代表人签字、财务负责人签字、社会团体印章齐备后,有业务主管单位的,一式三份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并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直接登记的,一式两份无需业务主管单位盖章,以上材料连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于年检时同时送交泉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民政局窗口审核,逾期不予受理。
请各业务主管单位督促所主管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时参加年度检查,并在6月15日前完成年检初审,初审应写明意见(即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需要实行集中年检的,请及时通报我局并告知所主管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便安排。
五、年检结论和审查标准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分别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三类。
(一)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在2016年度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情况良好,内部管理规范,能够严格按照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年检检查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2.未按照章程规定时间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未按期换届的;
3.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未按程序审批的;
4.擅自修改章程或者未按规定申请章程核准备案的;
5.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时弄虚作假的;
6.违反证书、印章管理规定的;
7.违反或超出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8.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的名称开展活动的;
9.在2016年度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10.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
11.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向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的;
13.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财务管理存在问题的;
14.以各种形式设立“小金库”的;
15.出现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
16.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和无偿占用企业人财物的,或者强制企业加入社会团体的;
17.违反规定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或者违反规定使用票据的;
18.违反规定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或者向评选对象收取费用的;
19.不具备法律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基本条件的;
20.年度工作报告书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21.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
22.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23.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的;
24.民办非企业单位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25.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行为的。
(三)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逾期不参加年检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四)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的,必须在两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期间停止一切活动),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泉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民政局窗口,经审核确已整改纠正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对不按期整改的,市民政局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五)年检结束后,年检结果将在“泉州民政”网上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