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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家后,房子去哪了?——拆迁偷拆法律分析

2015-09-29 14:56:43来源:中国网

房子是安定的象征,房子是一家人一辈子的心血,当前中国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了大规模的城镇化建设,在充满的美好的道路上,房子的改造与拆迁被提到了日程上,无论是下乡人还是城镇人,房子却成了街头巷尾谈论的话题,对于老百姓来说,“房”是一辈子的“根”。 

  我们注意到,在网络上出现了这样的一种现象,李某回家后却找不到自己的家了,家在哪呢?这是李某头脑中闪出的第一个念想,可是位置没有错,街还在,树还在,只不过眼前的遮风挡雨的房子变成了一片砖块瓦砾,——家被拆了!

  毛阿敏曾经唱过一首歌,叫做《篱笆墙的影子》,里面有这样的几句“星星咋不象那颗星星哟,月亮也不象那个月亮,河也不是那条河哟,房也不是那座房。”没想到竟然成真了,当然这只是玩笑,可是在城镇化的进程中,房屋拆迁中这种现象已屡见不鲜,我们如何维护我们合法权益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不得不谈及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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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非正面拆迁(偷拆)的认识

    非正面拆迁,俗称“偷拆”,是指在我国城镇化过程中,为了推动城镇建设,加快项目的进程,因遇到被拆迁人的阻碍,在被拆迁人不在住所的情况下,政府或是授权的机关单位或是拆拆公司等非法拆除被拆迁人房屋的一种行为。偷拆行为不仅损害了政府的为人民服务的形象,还损害了广大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老百姓最关心的是房屋被偷拆违法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 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物权法》第六十六条 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房屋是房屋所有人的合法的私人财产,依法取得、依法所有。从以上的法律我们可以清晰的看见,我国法律排除了任何人的房屋侵权行为,没有经过允许任何人无权侵占及拆除房屋,我国范围内为了拆迁而进行的偷拆行为,是我国法律所禁止的。偷拆问题依然存续,人民的利益仍然面临挑战。

    二、偷拆及强拆背后的依据问题

    偷拆行为在我国的法律中是否有相关的规定呢?作为当事人我们有权获得关于拆迁的法律法规的信息。

    在我律所办理的各种拆迁案件中,偷拆行为往往是在政府或是拆迁公司和被拆迁人没有达成协议,处于胶着状态下发生的,这种行为在我国的法律中我们可以找到相关依据。

    首先,对于城市土地上的房屋而言,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被拆迁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有权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但是随着国家形式的转变,2011年我国通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也相继废止,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此法条中我们可以看到,进行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是有前提的,那就是在被征收人在法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是不提起行政诉讼,所以对于城市房屋拆迁的被拆迁人要有充足的准备,及时、有效的进行房屋征收的复议或是诉讼。

    其次,对于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问题,我国没有专门的法律进行规范,整体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其中第八十三条 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 第四十五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从以上的法律法规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在强拆问题上已经取消了以前的行政强拆行为,而是规范了我国在城镇化建设中的拆迁问题,为了维护正义公平与公正,减少在司法实践中政府部门的暴力损害人民利益的行为,将强拆全部纳入法院的审理之中,这是我国司法制度的又一进步,减少了行政部门的违法行为,也是对拆迁问题的监督,另一方面也给广大的被拆迁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开拓了法律道路,是被拆迁人维权的重要途径,有利的推动了我国法制进程及法制的规范化,。

    由于拆迁方进行拆迁的行为的不规范现象在社会中经常出现,加上被征收人在很多时候希望通过上访及抗拆进行自救,往往会耽误最佳的复议诉讼时间,不仅如此,没有整体的维权思路更是摆在广大老百姓面前的又一难题,为了维权,老百姓不知所措,经常还会出现“有病乱投医”的想法及行为,造成时间及资源的浪费。所以在此提醒广大的被拆迁人,及早维权、及早将自己的利益纳入法律的规范之中,让政府的行为在阳光下运行,让百姓安居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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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面对非正面拆迁(偷拆)的法律维权举措

    维权是一个系统性、专业性的过程,采用暴力的方式在以依法治国为目标的中国是我们不支持的、也是国家所不支持的,不仅仅是因为被拆迁人能力较低、认识不全面、在政府等行政机构面前处于劣势地位,更重要的作为一个“以和为贵”的国民来讲,暴力维权意味着是以违反法律为前提的,不仅自己的利益不会受到保护,还会造成其他人及社会权益的损害,以侵权来维权,不是解决问题的方法。

    在实践中,经过我们的大量的经历,偷拆维权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值得参考。

    第一,按民事侵权来处理。这就涉及到了民事的法律维权程序,根据前述法条及法规的规定,强拆在一定的条件下会造成合法权益人的财产、人身损失,比如在实践中,造成被拆迁人财物的毁损,以及人身的伤害(在民事范围内),作为权利人,有权根据我国的法律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在实际中,可能存在没有证据确定侵害人的情况,而是不以政府的身份进行,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就被一些人强拆了,也不知道他们的身份,在此情况下,我们认为无论是政府也好还是其他人也罢,只要政府拆迁行为违法,只要偷拆人侵权,我们可直接向侵权人进行追责。但是,“证据”是被拆迁人维权的重要障碍,一个是证据不好举证,没有足够直接或是间接证据来支持,毕竟是由于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拆的,另一个是维权是一个复杂的过程,这其中涉及政府及他人的行为的合法性的调查等,例如是否有拆迁许可?是否有环境影响评估?是否有规划许可?等等。这些都是夹杂在法律关系之中,这都是被拆迁人所面对的。

    第二、按刑事处理。说到刑事案件,一般情况下“门槛”较高,但是刑法作为维护社会安定的法律规范,在惩处违法犯罪方面同样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在拆迁的过程中,涉及较为广泛有这么几个法条,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等等。但是由于案件的特殊性,违法行为的认定还需要一个复杂的过程,犯罪的量刑还需要证据的支持。

    第三、按行政程序维权。政府拆迁是政府的行为,其也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行事,例如上述《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等法律中的规定,在对于行政拆迁措施有问题时,我们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等等,这是在维权过程中可以考虑的问题,主要针对行政机关在实施拆迁过程中所进行的违法行为,对象也是行政机关,但是由于在拆迁的过程中,政府利益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在裁决时有时有的机关会进行偏袒,这也是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由于每一个拆迁案件都涉及不同的主体,并且在处理时由于案件的情况不同往往采取的方式也不尽相同,民事、刑事、行政等规定不同,是否达到其规定的“门槛”,在实践中也没有一个准确的标准,这都源于实际情况。所以,不能一定说这个偷拆就是民事或是刑事,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第四,综合性办理。

    维权不是一个简单的行为,更不是通过一场开庭就能解决的案件,维权需要的是智慧与胆量,在现实中将谈判引进纠纷是维护老百姓合法权益的一种选择,也是在案件中可以进行的探索,将谈判和各种诉讼程序相结合,有张有弛、有缓有急,通过的是和平的方式维权,采取的是情理法的结合模式。但是由于事件的复杂程度,什么时机进行诉讼?什么时候进行复议?什么时候进行谈判?如何取证?如何认定政府的行为的违法以及相关的手续是否完备等等,这都是当事人所要考虑的,也是应该面对的,这也给老百姓带来不小的困难。

    偷拆是暴力执法的延伸,是阻碍法律“人性化”的碍石,在人民当家做主的国家中,人的权利不能被忽视,更不能被省略。房屋在我国传统的文化中是人的安身之处也是精神寄托之处,重视房屋是“以人为本”的重要体现。在经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我国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确实给我们带来自豪感,给我们带来民族自信心,然而,随着城市的扩到与发展,房价被一次又一次的抬高,越来越多的人缺少了安全感,缺少了精神的归宿,有房的地方就是家啊!房屋也许成为所有人的“所有”,其是老百姓一辈子的积蓄所得,也是他们一辈子稳定的见证。

    常言道: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各地拆迁人也一直在研究新的拆迁方案,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作为组织化、公司化管理的房产、拆迁专业律师事务所,一直对拆迁人的新方法有针对性的研究,特别是对以拆违代拆迁,以腾退代拆迁,强拆、偷拆等非正常拆迁有专门的应对方案。对偷拆问题京云律师除了给当事人提示尽量看守房子外。一般给出如下几点应对方案,1、律师出面,向拆迁人表达维权的决心,让拆迁人在采取非法措施前有所顾虑。2、及时采取法律措施,让拆迁走向公开的法律程序。3、在有风险时按法律程序向公安机关提出财产保护相关措施。4、最重要的是谈判控制,它包含着谈判的合法性,谈判的有理性,踢皮球谈判,天花板式谈判、底线判断。主要是不让被拆迁人因绝望而丧失希望。“安居”不是一句空话,更是一句承诺,更需要的是践行的行动力! 
 

(责任编辑:徐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