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临沂市国税局就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专题调研。结果显示,2014年,全市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共有9842户,受惠面达100%,减免所得税额5676万元,户均减税5767元;截至2015年7月31日,享受增值税优惠的共有3510户,减免增值税1270万元,户均减税3618元。调研过程中,部分小微企业反映存在税收优惠政策设计过于复杂、享受条件苛刻、政策待遇不公等新问题。
一是小微企业因缴纳税种的不同、增值税纳税人类别的不同,享受的税收优惠有天壤之别。2013年以来,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缴纳增值税的小微企业适用范围均明确限定为小规模纳税人,而将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小微企业排除在外。假设有一家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微企业,如果该企业缴纳营业税,或者缴纳增值税,但类别是小规模纳税人,则能享受全额免税;但如果缴纳增值税又申请办理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则必须全额纳税。这对同样急需扶持的该类小微企业是不公正的。同时,调研中有基层税务干部反映,已发现有一般纳税人小微企业采取另外注册一家或几家小规模纳税人的办法,转移或分散销售收入以求享受免税待遇。这种一家企业多副面孔的投机做法,对培育市场主体的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意识、鼓励公平竞争是非常不利的。
二是起征点上下的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差别不大,享受的税收优惠却有云泥之差。如,有甲、乙两家小微企业的月销售收入分别为30000元和30001元,那么甲企业因为没有达到起征点而不纳税,乙企业的收入由于超过起征点,需全额计税。两家企业的销售收入差别很少,但享受的税收优惠却有天壤之别。同样的问题也存在于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中。
三是小微企业税负仍然过重,不利于鼓励大众创业。例如,某工业小微企业的月销售收入为3万元,假设利润率为10%(2014年工业企业主营业务利润率为5.69%),且不计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收负担,该企业的月收益为3000元,而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14年农民工月均收入为2864元,这意味着投入较大的资金和精力去经营一家企业,收益仅与农民工工资相仿,这显然会严重挫伤群众创业热情,或倒逼企业采取隐瞒收入等不法手段追求或维持经营利润。另外,很多企业反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小微企业缴纳的税收中占有不小比例,负但较重。
四是小微企业划分标准不一,容易引起误导误解。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对小型、微型企业有详细明确的认定标准,但增值税条例只将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企业所得税法中只有小型微利企业而无小型、微型企业的概念,相关概念及划型标准的不统一、相关文件之间的不衔接,容易误导社会公众,尤其使纳税人对国家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相关优惠政策产生误解,激化了征纳矛盾冲突,增大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阻力。
五是制度设计过于复杂、享受优惠政策条件苛刻。现行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设定了行业判定、盈利水平、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四个限制性适用条件,这种多点设限的方式虽然提高了优惠政策的针对性,但实际操作中对所属行业、财务核算、税务处理、用工情况四方面逐一核实难度大,特别是季节性经营、临时性经营或按合同、计划生产的小微企业,其从业人数更是经常变化,职工人数平均数的计算繁杂且准确性差。由于设定的限制性条件多且各条件之间关联性不强、操作性不高,大部分小微企业因不能同时具备全部条件而无法享受。
针对以上问题,建议:一是按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的小微企业划型标准确定优惠适用对象。二是增值税方面,优惠方式由起征点改为免征额,并由3万元适度提高到10万元,同时不再区分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将优惠红利覆盖全部小微企业。三是企业所得税方面,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确定的小微企业划型标准作为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适用条件,取消从业人员限制。四是对月销售收入未超过免征额的小微企业,同时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超过免征额的小微企业,减半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山东省临沂市国税局
(责任编辑:徐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