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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利投:高法出台“规定”,P2P规范之路愈走愈硬气

2015-08-25 09:30:24来源:

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民间借贷行为及主体范围予以明确界定。有业内人士表示,这一法规的出台对民间借贷行业影响深远,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民间借贷将逐步走向阳光化,像创利投(www.chuanglitou.com)一样致力于P2P行业稳健发展的平台也将因责任明确迎来又一轮发展高潮。

此《规定》的发布,给了一直存在的民间借贷合法化的身份,“个人跟企业可以不通过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进行资金的借贷。而且该《规定》让民间借贷的范围,一下子拉宽了好多,从原来的只认定个人对个人,到现在企业对企业都可以,也就是说,P2P里面的P,不再单独指个人,可以这么理解,如果放在P2P里面,可以是企业对企业的,也不再是困扰我们多年的经营范围的问题,也不存在,你只要有限制资金,有需求,有共景去解决这个问题。

另外,在本次《规定》中,司法解释确定了民间借贷适用的固定年利率,而不是像以前参照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民事法律应予保护的固定利率为年利率的24%,年利率36%以上的借贷合同为无效,24%-36%这一部分把它作为一个自然债务区间,取决于借款人自动履行的意愿。

本《规定》中,还有一条款是专门针对P2P的,这是第一次在最高院级别的司法解释中出现P2P。在这个首个条款中,至少传递两个信息,一是P2P的合法性,再次得到了明确,跟之前十部委颁布的指导意见相呼应,第二,它非常明确定传递了一个信号,对P2P的鼓励与支持,司法鉴定不会因为你开了一家P2P公司,要求你无限的为这件事情无限的承担责任,除非你愿意,在发标过程,有担保有这样的信息。我们看司法解释,他分两个条款,第一款的内容,强调的是P2P是不承担担保的中介性行业,第二个条款,是属于例外条款,他强调的是P2P自愿的在P2P平台表述,自愿的承担责任,在这个情况下,才承担担保的责任,这样更加凸显与之前十部委对P2P中介平台的定位。跟未来P2P行业发展是相呼应的。

最高法的规定,实际上与《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一脉相承,而且更落到实处。对于P2P而言,应谨记信息中介的定位。这一点,在《规定》的第二十二条有了印证。就目前P2P行业现状而言,多数平台提供的是第三方担保,而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而承诺了担保的,司法上会认定有效,这也是为了对投资人有更好的保护。

此次的司法解释也对P2P用户做了一定的教育和警示。首先,司法解释督促投资人树立风险意识,即在投资前明确P2P平台项目的担保责任所在,了解投资项目的资金去向,衡量投资风险;其次,司法解释督促P2P用户树立维权意识,妥善保管债权凭证,为可能出现的司法追责做好准备,有效保护个人权益;再次,司法解释要求投资人衡量个人的借款能力,确保个人资金的合法来源,对包括P2P在内的民间借贷投资行为做了规范。

对于投资者而言,选择P2P平台时,有了法律的指导,应该更加理性,例如要看平台是否是多层级风控,平台的风控措施是否能覆盖所有的风险,平台的注册资金、资金托管以及担保情况!创利投(微信号:beijingclt)致力于规范运营,力求将风控做到极致,第三方资金托管、担保公司本息保障、平台独立把道风控、企业实际控制人连带担保,此四方从六个方面(即“四方六项综合保障体系”)保证投资人的资金安全,成为客户最值得信赖的投融资网络交易平台,是创利投矢志不渝的目标。 

(责任编辑:徐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