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于2015年8月6日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明确了“民间借贷”的定义,将变化多样但本质趋同的借贷方式都统一纳入管理规范之中。
继2015年7月18日央行等部门下发《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为P2P监管找到了归属(即银监会)之后,此次最高法再次为民间借贷明确定义。该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开宗明义:“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此界定体现出了民间借贷行为的特有本质和主体范围,从称谓的形式上明晰了民间借贷与国家金融监管机构间的区别,也将民间借贷与金融机构在借贷主体的适用范围上进行了区分。
其中,《规定》第二十二条特别指出: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此,各大P2P平台也分别给出了相应的回复。民贷天下CEO刘军表示,P2P平台作为信息中介是否对出借人承担担保责任,取决于P2P平台是否在公开媒介中发布或表示过愿意为借贷双方通过平台形成的借款承担担保责任。公开媒介包括P2P平台的网页描述、对外公告或广告、协议约定等等。即P2P平台既可以对外单方做出愿意承担担保责任的表示,又可以与出借人书面约定承担担保责任的事项。
爱钱进创始合伙人张辉表示,此次司法解释的出台相比《指导意见》具有更普遍的法律效力。《指导意见》只起到了政策指引的作用,并不能从根本上帮助P2P平台“脱敏”。而此次的司法解释是法院在司法事件中的审判规则,直接关系到具体监管措施的落地和执行。
友连信董事长兼CEO周慧敏女士则表示,过去两年P2P形势较好,赚取了大量的眼球。但同时一提到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大多数投资者都会直接联想到P2P网贷行业,于是“P2P=跑路=风险”这样的公式悄然形成。风险大必然要求严格的监管制度,此次《规定》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将P2P的业务从幕后推至台前。友连信也会响应监管的要求,明确自身的信息中介的本质定位。友连信平台的固定收益产品均有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全额本息担保,平台自身不给任何产品承诺担保。这也符合监管机构对于P2P平台去担保化的要求。
(责任编辑:徐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