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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清县“三统一”实现抚恤补助标准城乡零差别

2015-06-24 09:55:49来源:德清县双拥办
德清县以浙江省首个城乡体制改革试点县为契机,积极推进抚恤补助标准城乡统筹,实现城乡零差别。

德清县以浙江省首个城乡体制改革试点县为契机,积极推进抚恤补助标准城乡统筹,实现城乡零差别。

一是统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经济补助城乡标准。从2015年1月开始,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经济补助统一以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2年义务兵经济补助按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发放;3年及以上的,自第3年起,每多服役1年增发2年义务兵经济补助标准的10%。

二是统一“三属”定期抚恤金城乡标准。从2015年7月1日开始,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统一以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为参照,以两者之和的平均数为计算基数,具体标准为:烈属按基数的120%(包括孤老),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按基数的110%,病故军人遗属按基数的100%。对自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

三是统一“两参”人员定期生活补助城乡标准。从2015年7月1日开始,“两参”人员定期生活补助统一按省每年调整的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标准执行。对已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按《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浙江省复退军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有关优抚补助问题的通知》(浙民优〔2012〕236号)规定执行。

(责任编辑:吴婧)

(责任编辑:徐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