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本社记者 冯雷 杨林)2015年11月22日,本报第九版以“陕西汉阴:民警‘执行收审任务’案波澜再起”报道了1996年10月12日,该县公安局民警胡泽军以执行收审任务开枪击毙张树林。张树林之妻陈典凤和堂兄张树成19年申诉无果,汉阴县检察院以原始证据材料难以获取为由不予立案,不提起再侦程序。
记者再次采访却发现更多惊人内幕。
张树林涉嫌伤害案,公安局当年未立案
据汉阴县公安局(汉公函【2015】140号)给陈典凤、张树成回复称:“经我局大量细致工作了解找到此案当年调查卷宗(含现场勘查、法医鉴定等案卷)和现场照相案卷各一册,已于2015年11月4日送交汉阴县人民检察院,此案县人民检察院以受理,我局将积极配合协助办理。”
2015年12月22日上午,根据王开富检察长的安排。负责此案的温汝洋副检察长和控诉监察科科长刘颖接受了记者采访。温副检察长告诉记者,2015年11月4日,检察院谭、冯两位业务人员向汉阴县公安局档案室借阅此案卷,并于12月11日还回公安局。
2015年12月14日,汉阴县检察院以书面的形式向陈典凤、张树成作了答复。认为张树林涉嫌故意伤害,民警胡泽
军经领导安排执行收审公务并被批准携抢。在抓捕过程中,张树林拒捕逃窜,经警告无效后,湖泽军开枪射击,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戒和武器条例》第九条十三项之规定(人民警察判明有以下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况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十三)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其他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我院认为现有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胡泽军涉嫌渎职犯罪。
那么,张树林涉嫌故意伤害案是如何处理的?温副检察长告诉记者,当年公安局没有立案,有一位轻伤者走了自诉程序。
据汉阴县人民法院(1997)汉民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显示:自诉人薛尚运放弃追究四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树成、张树贵、徐家权、凌涛一次性赔偿薛尚运医疗费2956.06元(已付给),误工、交通及其它费用3440元。
安康市腾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平告诉记者:“当年,汉阴县公安局在致尹其凤重伤的对象确定上有误,汉阴县人民法院在次年的调查中也得到证实,尹的伤系其子所致,故警方未立案追究他人刑事责任。
那么,湖泽军执行“收审任务”就耐人寻味,背后必有隐情。”
张树林身中三枪,其中两处贯穿伤
据汉阴县人民检察院(汉检发办【2015】71号)《关于张树成等人信访案件情况的报告》显示:1996年10月12日凌晨约3、4点,湖泽军、李忠根、薛尚高、薛尚运前往吴家坡执行收审,临近该处时,4人关闭手电筒抹黑前进,当走到距离崖窝约4-5米处,即听到前方有铁器撞击声音,随即听到有人往山上跑动的声音,湖泽军立即喊话表明身份并打开手电筒,发现前方崖窝下有一块铺板,上面有被子和一双球鞋,湖泽军当即持枪往山上追捕,追捕中鸣枪示警并口头警告,收审对象继续向山顶逃窜,湖泽军喊“上面的人 拦住。”随即听见收审对象往山下跑去的声音,胡泽军往山下追击,当时湖胡泽军独自一人追至此处,在收审对象可能持有火枪的情况下,湖泽军发现6-7米远处的树林树梢在响当即往该处树林打了3抢,就听到“咚”的一声响,随后发现张树林被击毙。
目击者张树成回忆:1996年10月11日晚上,为防止野猪侵害自家玉米,他和三弟张树林在对面山坡(小地名吴家坡)的崖窝里居住。12日一大早,发现4个人走进我们,听到枪响我就藏了起来,亲眼看见一个人向三弟连开两枪,三弟倒地后,他又向三弟头部开了一枪。
时任汉阴县原双河口乡上游村支部书记吕友华回忆:案发当日8时许,铁佛派出所胡泽军、黄龙乡治安专干李忠根从梨树村二组下来,到我家说饿了要吃饭,我问事情咋弄了?
胡泽军说已经摆平了。我又问怎么摆平了?胡泽军说张树林叫我用枪打死了。
据当时负责保护现场的治安专干刘康生回忆:1996年10月12日天亮后,薛尚运找我说张树林被打伤了,我和乡上干部刘斌等到现场后,我问胡泽军咋回事?胡泽军说“我把人打死了。”我很惊讶,就接过胡泽军手中的“五四”手枪,枪里已经没有子弹了。10点多法医开始尸检,一枪从后脑打进从鼻子出来,还有一枪从后腰打进从腹部出来。在现场提取了几枚弹壳,其中一枚离尸体约1. 7米。
据当时负责保护现场的另一名治安专干刘康田回忆:当时叫帮忙找弹壳,总共找了几颗,刑警队在捡的弹壳中,有一个离尸体只有1米多。
据当年负责尸检的法医回忆:“张树林一共身中三枪,一枪打在手掌处,另一枪从背部打入于腹部打出,第三枪从后脑打入于鼻骨处打出,第三枪致命。随后在勘查现场过程中,距张树林尸体一米多的地方,发现了一枚弹壳。当年胡泽军根本没有那么好的枪法,张树林身中三枪,可以确定胡泽军是近距离射击。”
调查发现,张树林被湖泽军击毙当年,其子年仅11岁,心里受到极大创伤,只好弃学务工。之后,因家境贫寒,无奈去福建当了上门女婿。20年来,陈典凤和张树成为了给张树林申诉,生活捉襟见肘。尽管如此,他们始终相信案件总
有一天会水落石出,真相大白于天下,会还张树林一个公道的。可是,盼来的是汉阴县检察院一次次“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胡泽军涉嫌渎职犯罪”的答复。
张树林案代理律师称,胡泽军涉嫌故意杀人
安康市腾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平说,当年的目击证人、参与保护现场的治安专干、做尸检的法医都能证实湖泽军连开三枪,张树林身上有两处贯通伤。
法医李田新也证明,“五、四”式手枪形成这样的贯穿伤,必须是抵近射击。”
而汉阴县人民检察院(汉检函字[2015]38号)给陈典凤、张树成的答复函称:“胡泽军开枪射击,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第十三项之规定(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十一条又明确规定,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一是犯罪分子停止实施犯罪,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二是犯罪分子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
湖泽军不仅违反了使用武器的规定,而且违反了使用武器的原则和时机。使用武器的原则是制服犯罪;使用武器的时机是口头警告、鸣枪警告无效的情况下,先射击其次要部位,嫌疑人持械负隅顽抗,对警察或他人生命有直接危险
时方可击其要害部位。而张树林身中三枪,且有两处是贯通伤(一枪从背部打入于腹部打出,另一枪从后脑打入于鼻骨处打出),显而易见,湖泽军是在张树林受伤倒地失去反抗能力的情况下又补射了一枪或二枪的。
如果张树林脑部中弹是首发命中的话,那么,湖泽军为何还要再打两枪?是否涉嫌滥故意犯罪或滥用职权罪?如果脑部中弹是最后一枪所致的话,前两枪已达到制服张树林之目的,湖泽军在张树林失去反抗能力的情况下为何还要继续射击,且击中的是头部(后脑打入于鼻骨处打出)。“五四”式手枪的有效射程是50米,精度射击25米,经过专业训练的射手也常有脱靶,张树林背部、脑部贯穿伤的形成只能是抵近射击。湖泽军未经过专业的射击训练,就有如此精准的射击技能,唯一的解释就是张树林受伤倒地后,湖泽军用枪顶着张树林的后脑部进行射击的,这就是故意犯罪,涉嫌故意杀人。
汉阴县人民检察院不启动再侦程序,而以“现有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湖泽军涉嫌滥用职权犯罪”答复该县县委政法委和当事人,究竟是在为20年前击毙张树林的警察开罪?还是背后另有隐情?
本社记者,继续跟踪报道......
(责任编辑:任湘萍)